共同犯罪数额认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04:51
咱们知道,有些违法可能是多个行为人一起施行的,当事人有一起违法的成心,而且施行了一起违法行为,构成一起违法,都需求追查刑事职责。那么,一起违法数额供认规范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一般一起违法数额供认规范
一起违法中是否把违法悉数数额作为各个共犯科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念,且争议较多。有的是以分赃金额科罪处分的;有的地是对各共犯按参加违法的金额科罪处分。应当怎样供认违法金额,笔者以为对一起违法数额的详细供认规范应从三个方面掌握。
一是差异一起违法中的主、从犯。首要应差异对待不同的主犯,对一起违法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按照违法总额来供认。如对贪婪犯集团、偷盗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一起贪婪、偷盗违法总额来供认。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安排领导的效果,所以关于他们方案规模内的数额有必要负悉数职责。在预谋时供认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加了一起违法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贪婪、偷盗行为,可是集团的悉数违法活动都包含在首要分子参加拟定的违法方案之中,并由他们安排施行,他们在违法中发挥了最为首要的效果,关于一起违法的首要分子按照违法总数额来供认是契合罪刑相适应准则的。还要特别侧重的是,违法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方案后,自己独自进行贪婪、偷盗或许是其他的经济违法,该违法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求对自己知道和方案的那一部分管任。
二是依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分的规则,对主犯违法金额的供认,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违法金额的供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违法行为损害的客体及损害成果与主犯一起,违法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起的。关于一般一起违法中的主犯参加安排、指挥的主犯违法数额的供认,应对其参加安排、指挥的一起违法总额担任。在一起经济违法中,主犯发挥了首要效果,以自己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从犯,能够说主犯对整个违法都要担任,因此把悉数数额作为主犯的违法数额是合理的。
三是对一般违法中的从犯的违法数额的供认上,笔者以为以科罪的数额为条件,恰当参阅其个人所得赃物数额较为科学合理。由于一起违法中从犯不起首要效果,彻底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损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此他们承当刑事职责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效果”一般都是经过“数额”体现,所以调查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违法总额来供认,在施行犯场合下直接参加额会小于或许等于一起违法总额,而在协助犯场合下,直接参加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不同比较显着。所以,在处理从犯违法数额的问题上要将科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物数额全面归纳考虑。
2.一起贪婪违法数额供认规范
在一起贪婪违法案子中,对每一个一起违法成员应怎么供认刑事职责,这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贪婪共犯不同于其他一起违法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它必定与必定的违法数额相联络,其刑事职责的承当也应以数额作为首要依据,由于违法数额的巨细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一起贪婪违法行为的社会损害性巨细。一般来说,在其他情节相同的状况下,数额越大,社会损害性相应就大,反之,则社会损害性就小。
一起贪婪违法的数额又不同于一般单个人施行的贪婪违法的数额,共犯数额又有违法总额、参加数额、分赃数额、均匀数额等之别,那么,在供认一起贪婪违法成员的刑事职责时,终究应当以何种数额作为首要依据或规范?对此问题,刑法理论界首要观念包含分赃数额说、分管数额说、参加数额说、违法总额说和归纳数额说。全面深入剖析各家观念,笔者以为,这些学说存在或多或少的缺点:
1.分赃数额说。此说建议各一起违法人只对自己实践分得赃物的数额承当刑事职责。笔者以为,此说将个人非法所得的数额作为处分的根底,其显着的缺点在于过份地侧重了各一起违法成员的独立性,忽视了一起违法的全体性。众所周知,一起违法的特色是在片面上的一起违法成心的分配下,客观上施行了一起违法行为,每一个共犯成员的行为均与最终形成的损害社会的成果具有必定的因果联络。这便是说,在一起违法中,各个违法成员在参加某一一起违法活动时,都有一个一起的方针,正是由于这个一起的方针才把每个违法成员的活动联合起来,成为一个一起的违法行为。“分赃数额说”表面上看好像非常公允,得多罚重,得少罚轻,可是,分赃的数额在一起贪婪违法中并不能彻底阐明每一个共犯成员的效果和位置,如有单个共犯成员分赃甚少,但在整个一起贪婪违法中却起关键效果,在这种状况下,就很难以分赃数额来阐明问题了,此外,也并非悉数的一起贪婪违法均存在分赃数额,在贪婪未遂、贪婪既遵没有分赃、一起浪费贪婪所得的状况下,难以供认。
2.分管数额说。此说建议各一起贪婪违法成员应对自己“应当分管”的数额担任,依据这一建议,能够这样供认一起贪婪违法成员“应当分管”的数额,即综观各成员在一起贪婪违法中参加的数额、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位置与效果和整个案情,先供认各成员应承当百分之几的职责,依据这一职责的百分比数再换算成作为对是否构成违法和怎样处刑依据的数额,如某甲伙同他人一起贪婪受贿10万元,依据整个案情供认某甲应承当百分之六十的职责,那么,某甲就应承当6000元贪婪数额。笔者以为,“分管数额”虽然在必定程度上战胜了“分赃数额说”的缺点,由于在没有分赃数额的状况下,各一起违法成员在一起贪婪违法中的效果都是客观存在的,依据每个人的效果,并将其换算成相应的应该分管的数额,这有必定的合理性,可是,“分管数额说”仍存在一个底子的缺点,即把一起违法视为数个独自违法的简略相加,依然没有战胜“分赃数额说”侧重一起违法成员刑事职责的独立性,而忽视一起违法的刑事职责的全体性这一缺点。由于,按照“分管数额说”,各一起违法成员应当分管的数额之和等于一起贪婪违法总额,那么,就会发生这样的成果,即一起贪婪违法参加的人越多,各人分管的职责也就越小,此外,怎么将共犯成员在一起贪婪违法中的效果换算成应当分管的数额也比较复杂,实践执行时难度较大。
3.参加数额说。建议各一起贪婪违法成员应对自己实践参加的贪婪违法数额承当刑事职责。笔者以为,参加数额说不能成为一起贪婪处分的一般规范,由于此说以各一起违法人实践参加的一起贪婪数额为处分规范,关于一起施行犯是适用的,关于非施行犯,如安排犯、协助犯、教唆犯,不能适用参加数额。
4.违法总额说。建议以一起贪婪违法的总额作为供认各一起贪婪违法成员的刑事职责的规范。笔者以为,首要此说违反了罪责自傲准则。在一起贪婪违法中,每个违法成员在违法活动中的位置与效果不可能彻底相同,供认每个共犯成员的刑事职责当然应当以这些不同的位置与效果为根底,假如要每个罪犯都对违法总额担任,对每个共犯成员都以一起违法数额作为量刑的根底,那便是不加差异地要每个共犯成员都承当其他共犯成员的罪责。一起贪婪违法不是独自违法的简略相加,而是各个一起违法人行为的有机结合,就行为而言,它是一个密不可分的全体,但行为的不可分割并不等于成果的不可分。在一起贪婪违法中,有些数额是能够分的,笔者不赞成以共犯成员的分赃所得数额作为每个共犯成员承当刑事职责的规范,由于对一起违法人差异对待,并不体现在各一起违法人对自己分赃所得数额承当刑事职责上,而应体现在归纳地调查其在一起贪婪违法中的效果,并依据效果巨细予以轻重有其他处分上,但笔者也不赞成全然不顾各共犯成员的分赃数额,而一概以违法总额作为每个共犯成员承当刑事职责的规范。由于在一起贪婪违法中,分赃数额的巨细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损害性巨细具有决议的效果,在归纳考虑并犯成员的效果和位置时,咱们虽然不能说分赃数额能代表悉数,但也不得不供认分赃数额在一起贪婪违法中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情节。其次,违法总额说也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准则。由于,所谓一起承当刑事职责并不意味着要每一个违法人都对一起违法的悉数损害成果都承当刑事职责,更不能理解为要对悉数一起违法人都依据悉数损害成果判处刑罚。明显毫无差异地以违法总额作为供认各一起违法成员刑事职责的规范,也是不可取的。
5.归纳数额说。建议归纳考虑全案要素,供认各一起贪婪违法行为的巨细,然后据此科罪量刑。笔者以为,这一观念并没有真实提出实践的规范,缺少可操作性。
笔者以为,在一起贪婪违法中,供认各共犯成员的刑事职责应当辨明主次,差异对待,侧重以刑法中有关共犯成员刑事职责的准则为根底,结合一起贪婪违法的特色,详细剖析和供认每个共犯成员的刑事职责。
我国刑法典对贪婪共犯处分规范没有作出详细规则,可是在刑法总则中对一起违法中不同违法人的罪责规模作了规则。一起违法既然是二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在具有一起成心的条件下,每一个一起违法人在一起违法中所起的效果就可能不彻底相同,这就要求咱们正确地供认每个共犯在员的刑事职责,而每个共犯成员所实践承当的刑事职责有必要同其在一起违法中所起的效果相符,不然就有悖罪刑相适应的准则。一起违法人刑事职责的供认实践上是一种刑事职责的分化,这种分化不是简略地把刑事职责均匀分配,最终分化的成果,每一个一起违法所实践承当的刑事职责的总和不能简略地同整个一起违法进行比较,有时在量上不必定彻底持平。这首要是由于一起违法的社会损害性大于独自违法的准则所造成的,只要认识到这一点,咱们才干依据每一个一起贪婪违法成员的不同状况作出定量的剖析。
1.贪婪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预谋以及安排所得的悉数贪婪的总额担任,原因在于,虽然贪婪违法的数额往往在预谋时是不供认的,首要分子往往只参加一起违法行为的预谋,但集团的悉数违法活动都包含在首要分子参加拟定的违法方案之中,并由他们的安排、策划、指挥行为所决议,因此以违法总额作为首要分子承当刑事职责的规范是合理的,当然,假如单个违法成员施行了超出预谋规模的贪婪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数额,首要分子才可对此不负刑事职责。
2.贪婪罪一般一起违法中的主犯应对其参加安排、指挥的一起贪婪的总额担任,在一起贪婪违法中,应把一般一起违法中的主犯与违法集团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差异开来,关于违法集团中的主犯,应对其参加违法的数额承当刑事职责,这是由于他们的社会损害性既不首要体现在影响集团其他悉数成员的行为上,也不首要体现在违法后分赃数额的巨细上,由于参加数额是指一起贪婪违法成员实践参加的贪婪违法数额,明显这一数额最能体现违法集团成员中主犯的行为社会损害性程度。可是,在一股一起贪婪违法案子中,由于不存在首要分子,因此主犯的行为就起着决议的效果,假如只是要求主犯只对自己的施行行为承当刑事职责,即以参加数额作为承当刑事职责的规范,似有不要。所以,笔者建议,一般一起贪婪违法中的主犯应对违法总额承当刑事职责。
3.贪婪违法集团或一般一起贪婪违法中的从犯应对其个人所得数额担任。由于一起违法中的从犯不起首要效果,其社会损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此他们承当刑事职责也应比主犯要小。关于违法未遂或违法达到目的后未及分赃的案子,当然只能依据其他情节来供认相应的刑事职责。在违法所得由各一起违法人一起浪费的案子中,从犯只能对其浪费的那一部分承当刑事职责,并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则,“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1.一般一起违法数额供认规范
一起违法中是否把违法悉数数额作为各个共犯科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念,且争议较多。有的是以分赃金额科罪处分的;有的地是对各共犯按参加违法的金额科罪处分。应当怎样供认违法金额,笔者以为对一起违法数额的详细供认规范应从三个方面掌握。
一是差异一起违法中的主、从犯。首要应差异对待不同的主犯,对一起违法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按照违法总额来供认。如对贪婪犯集团、偷盗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一起贪婪、偷盗违法总额来供认。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安排领导的效果,所以关于他们方案规模内的数额有必要负悉数职责。在预谋时供认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加了一起违法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贪婪、偷盗行为,可是集团的悉数违法活动都包含在首要分子参加拟定的违法方案之中,并由他们安排施行,他们在违法中发挥了最为首要的效果,关于一起违法的首要分子按照违法总数额来供认是契合罪刑相适应准则的。还要特别侧重的是,违法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方案后,自己独自进行贪婪、偷盗或许是其他的经济违法,该违法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求对自己知道和方案的那一部分管任。
二是依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分的规则,对主犯违法金额的供认,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违法金额的供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违法行为损害的客体及损害成果与主犯一起,违法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起的。关于一般一起违法中的主犯参加安排、指挥的主犯违法数额的供认,应对其参加安排、指挥的一起违法总额担任。在一起经济违法中,主犯发挥了首要效果,以自己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从犯,能够说主犯对整个违法都要担任,因此把悉数数额作为主犯的违法数额是合理的。
三是对一般违法中的从犯的违法数额的供认上,笔者以为以科罪的数额为条件,恰当参阅其个人所得赃物数额较为科学合理。由于一起违法中从犯不起首要效果,彻底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损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此他们承当刑事职责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效果”一般都是经过“数额”体现,所以调查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违法总额来供认,在施行犯场合下直接参加额会小于或许等于一起违法总额,而在协助犯场合下,直接参加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不同比较显着。所以,在处理从犯违法数额的问题上要将科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物数额全面归纳考虑。
2.一起贪婪违法数额供认规范
在一起贪婪违法案子中,对每一个一起违法成员应怎么供认刑事职责,这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贪婪共犯不同于其他一起违法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它必定与必定的违法数额相联络,其刑事职责的承当也应以数额作为首要依据,由于违法数额的巨细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一起贪婪违法行为的社会损害性巨细。一般来说,在其他情节相同的状况下,数额越大,社会损害性相应就大,反之,则社会损害性就小。
一起贪婪违法的数额又不同于一般单个人施行的贪婪违法的数额,共犯数额又有违法总额、参加数额、分赃数额、均匀数额等之别,那么,在供认一起贪婪违法成员的刑事职责时,终究应当以何种数额作为首要依据或规范?对此问题,刑法理论界首要观念包含分赃数额说、分管数额说、参加数额说、违法总额说和归纳数额说。全面深入剖析各家观念,笔者以为,这些学说存在或多或少的缺点:
1.分赃数额说。此说建议各一起违法人只对自己实践分得赃物的数额承当刑事职责。笔者以为,此说将个人非法所得的数额作为处分的根底,其显着的缺点在于过份地侧重了各一起违法成员的独立性,忽视了一起违法的全体性。众所周知,一起违法的特色是在片面上的一起违法成心的分配下,客观上施行了一起违法行为,每一个共犯成员的行为均与最终形成的损害社会的成果具有必定的因果联络。这便是说,在一起违法中,各个违法成员在参加某一一起违法活动时,都有一个一起的方针,正是由于这个一起的方针才把每个违法成员的活动联合起来,成为一个一起的违法行为。“分赃数额说”表面上看好像非常公允,得多罚重,得少罚轻,可是,分赃的数额在一起贪婪违法中并不能彻底阐明每一个共犯成员的效果和位置,如有单个共犯成员分赃甚少,但在整个一起贪婪违法中却起关键效果,在这种状况下,就很难以分赃数额来阐明问题了,此外,也并非悉数的一起贪婪违法均存在分赃数额,在贪婪未遂、贪婪既遵没有分赃、一起浪费贪婪所得的状况下,难以供认。
2.分管数额说。此说建议各一起贪婪违法成员应对自己“应当分管”的数额担任,依据这一建议,能够这样供认一起贪婪违法成员“应当分管”的数额,即综观各成员在一起贪婪违法中参加的数额、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位置与效果和整个案情,先供认各成员应承当百分之几的职责,依据这一职责的百分比数再换算成作为对是否构成违法和怎样处刑依据的数额,如某甲伙同他人一起贪婪受贿10万元,依据整个案情供认某甲应承当百分之六十的职责,那么,某甲就应承当6000元贪婪数额。笔者以为,“分管数额”虽然在必定程度上战胜了“分赃数额说”的缺点,由于在没有分赃数额的状况下,各一起违法成员在一起贪婪违法中的效果都是客观存在的,依据每个人的效果,并将其换算成相应的应该分管的数额,这有必定的合理性,可是,“分管数额说”仍存在一个底子的缺点,即把一起违法视为数个独自违法的简略相加,依然没有战胜“分赃数额说”侧重一起违法成员刑事职责的独立性,而忽视一起违法的刑事职责的全体性这一缺点。由于,按照“分管数额说”,各一起违法成员应当分管的数额之和等于一起贪婪违法总额,那么,就会发生这样的成果,即一起贪婪违法参加的人越多,各人分管的职责也就越小,此外,怎么将共犯成员在一起贪婪违法中的效果换算成应当分管的数额也比较复杂,实践执行时难度较大。
3.参加数额说。建议各一起贪婪违法成员应对自己实践参加的贪婪违法数额承当刑事职责。笔者以为,参加数额说不能成为一起贪婪处分的一般规范,由于此说以各一起违法人实践参加的一起贪婪数额为处分规范,关于一起施行犯是适用的,关于非施行犯,如安排犯、协助犯、教唆犯,不能适用参加数额。
4.违法总额说。建议以一起贪婪违法的总额作为供认各一起贪婪违法成员的刑事职责的规范。笔者以为,首要此说违反了罪责自傲准则。在一起贪婪违法中,每个违法成员在违法活动中的位置与效果不可能彻底相同,供认每个共犯成员的刑事职责当然应当以这些不同的位置与效果为根底,假如要每个罪犯都对违法总额担任,对每个共犯成员都以一起违法数额作为量刑的根底,那便是不加差异地要每个共犯成员都承当其他共犯成员的罪责。一起贪婪违法不是独自违法的简略相加,而是各个一起违法人行为的有机结合,就行为而言,它是一个密不可分的全体,但行为的不可分割并不等于成果的不可分。在一起贪婪违法中,有些数额是能够分的,笔者不赞成以共犯成员的分赃所得数额作为每个共犯成员承当刑事职责的规范,由于对一起违法人差异对待,并不体现在各一起违法人对自己分赃所得数额承当刑事职责上,而应体现在归纳地调查其在一起贪婪违法中的效果,并依据效果巨细予以轻重有其他处分上,但笔者也不赞成全然不顾各共犯成员的分赃数额,而一概以违法总额作为每个共犯成员承当刑事职责的规范。由于在一起贪婪违法中,分赃数额的巨细在某种程度上对社会损害性巨细具有决议的效果,在归纳考虑并犯成员的效果和位置时,咱们虽然不能说分赃数额能代表悉数,但也不得不供认分赃数额在一起贪婪违法中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情节。其次,违法总额说也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准则。由于,所谓一起承当刑事职责并不意味着要每一个违法人都对一起违法的悉数损害成果都承当刑事职责,更不能理解为要对悉数一起违法人都依据悉数损害成果判处刑罚。明显毫无差异地以违法总额作为供认各一起违法成员刑事职责的规范,也是不可取的。
5.归纳数额说。建议归纳考虑全案要素,供认各一起贪婪违法行为的巨细,然后据此科罪量刑。笔者以为,这一观念并没有真实提出实践的规范,缺少可操作性。
笔者以为,在一起贪婪违法中,供认各共犯成员的刑事职责应当辨明主次,差异对待,侧重以刑法中有关共犯成员刑事职责的准则为根底,结合一起贪婪违法的特色,详细剖析和供认每个共犯成员的刑事职责。
我国刑法典对贪婪共犯处分规范没有作出详细规则,可是在刑法总则中对一起违法中不同违法人的罪责规模作了规则。一起违法既然是二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在具有一起成心的条件下,每一个一起违法人在一起违法中所起的效果就可能不彻底相同,这就要求咱们正确地供认每个共犯在员的刑事职责,而每个共犯成员所实践承当的刑事职责有必要同其在一起违法中所起的效果相符,不然就有悖罪刑相适应的准则。一起违法人刑事职责的供认实践上是一种刑事职责的分化,这种分化不是简略地把刑事职责均匀分配,最终分化的成果,每一个一起违法所实践承当的刑事职责的总和不能简略地同整个一起违法进行比较,有时在量上不必定彻底持平。这首要是由于一起违法的社会损害性大于独自违法的准则所造成的,只要认识到这一点,咱们才干依据每一个一起贪婪违法成员的不同状况作出定量的剖析。
1.贪婪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预谋以及安排所得的悉数贪婪的总额担任,原因在于,虽然贪婪违法的数额往往在预谋时是不供认的,首要分子往往只参加一起违法行为的预谋,但集团的悉数违法活动都包含在首要分子参加拟定的违法方案之中,并由他们的安排、策划、指挥行为所决议,因此以违法总额作为首要分子承当刑事职责的规范是合理的,当然,假如单个违法成员施行了超出预谋规模的贪婪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数额,首要分子才可对此不负刑事职责。
2.贪婪罪一般一起违法中的主犯应对其参加安排、指挥的一起贪婪的总额担任,在一起贪婪违法中,应把一般一起违法中的主犯与违法集团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差异开来,关于违法集团中的主犯,应对其参加违法的数额承当刑事职责,这是由于他们的社会损害性既不首要体现在影响集团其他悉数成员的行为上,也不首要体现在违法后分赃数额的巨细上,由于参加数额是指一起贪婪违法成员实践参加的贪婪违法数额,明显这一数额最能体现违法集团成员中主犯的行为社会损害性程度。可是,在一股一起贪婪违法案子中,由于不存在首要分子,因此主犯的行为就起着决议的效果,假如只是要求主犯只对自己的施行行为承当刑事职责,即以参加数额作为承当刑事职责的规范,似有不要。所以,笔者建议,一般一起贪婪违法中的主犯应对违法总额承当刑事职责。
3.贪婪违法集团或一般一起贪婪违法中的从犯应对其个人所得数额担任。由于一起违法中的从犯不起首要效果,其社会损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此他们承当刑事职责也应比主犯要小。关于违法未遂或违法达到目的后未及分赃的案子,当然只能依据其他情节来供认相应的刑事职责。在违法所得由各一起违法人一起浪费的案子中,从犯只能对其浪费的那一部分承当刑事职责,并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则,“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