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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弥补亏损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0:34

企业所得税规则的亏本,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将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交税年度发作的亏本,准予向今后年度结转,用今后年度的所得补偿,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越五年。本文要点谈谈企业补偿亏本的相关留意事项。
一、境内盈余不行抵减境外亏本,境外应税所得可补偿境内亏本
企业所得税法规则,企业在汇总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运营组织的亏本不得抵减境内运营组织的盈余,但境外运营组织的应税所得可补偿境内亏本。
例1.某居民企业境外设有一个运营组织,2009年境外运营组织亏本100万元,企业境内盈余为150万元;2010年境内运营组织亏本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为100万元。(不考虑其它交税调整)核算:企业2009年境内盈余为150万元,境外亏本100万元不得抵减境内盈余;2010年境内运营组织亏本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100万元在补偿了境内亏本50万元后,交税调整后所得为0,剩下的50万元境外所得再按规则核算企业所得税。
二、境外亏本补偿采纳“分国不分项”的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125号)规则,在汇总核算境外应交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区域)建立不具有独立交税位置的分支组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核算的亏本,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区域)的应交税所得额,但能够用同一国家(区域)其他项目或今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则补偿。此外,对境外亏本还要按规则区别是实践亏本额还对错实践亏本额,非实践亏本额结转补偿期限不受5年期约束。
三、减免收入及所得不得补偿应税亏本,应税所得不得补偿减免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业的告诉》(国税函[2010]148号)规则,对企业获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补偿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本;当期构成亏本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今后交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例2.某居民企业2010年应获得契合免税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50万元,当期契合减免条件的技能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亏本-10万元。
核算:该企业2010年度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的亏本30万元能够用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来补偿,但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补偿后剩下的20万元不得用于补偿应税项目的亏本,应税项目亏本-10万元能够结转到今后年度按规则用应税项目所得补偿。
例3.假定上例中技能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为50万元,不存在其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
核算:企业的应税项目所得也不得用于补偿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本,因而,该企业应税项目所得50万元应按规则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而技能转让所得构成的亏本30万元,只能用今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来补偿。
四、查看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可补偿亏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交税所得额补偿以前年度亏本处理问题的布告》(2010年第20号)规则,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交税状况进行查看时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作亏本、且该亏本归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则答应补偿的,应答应调增的应交税所得额补偿该亏本。补偿该亏本后仍有余额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则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例4.某居民企业,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交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至2009年仍可补偿的亏本-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1年3月对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查看,调增2009年度应交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交税调整事项)
核算:税务机关调增应交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09年度交税调整后所得为100-50=50万元,构成的所得额50万元可用于补偿以前年度法定补偿期的亏本30万元,则当年应交税所得额为50-30=20万元,再按规则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留意:2010年第20号布告的内容改动了老税法的规则。《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事务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191号)规则,对交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则处以处分。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补偿以前年度的亏本。
五、企业亏本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交税所得额
企业的研讨开发费用和安顿残疾人员及国家鼓舞安顿的其他工作人员所付出的薪酬,能够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此项优惠,即便企业现已亏本,仍可再加计扣除应交税所得额。
例5.某居民企业A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20万元,当年发作能够加计扣除的研制费用开销为100万元,发作残疾人薪酬开销60万元。不考虑其他交税调整事项。
核算:该企业当年交税调整后所得为-20-100×50%-60×100%=-130(万元)。
留意:新税法对加计扣除的规则也有较大改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的告诉》(国税发[2006]56号)规则,技能开发费开销契合税收规则的,答应按技能开发费实践发作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 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六、企业筹办期间不核算为亏本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79号)规则,企业自开端出产运营的年度,为开端核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出产运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作筹办费用开销,不得核算为当期的亏本,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联接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则履行。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则,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清晰列作长时间待摊费用,企业能够在开端运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能够依照新税法有关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则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动。
七、财物丢失形成亏本应补偿所属年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物丢失税前扣除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57号)规则,企业境内、境外运营组织发作的财物丢失应分隔核算,对境外运营组织因为发作财物丢失而发作的亏本,不得在核算境内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6.某居民企业B公司,2009年度发作财物丢失100万元,因各类原因导致财物丢失未能在发作当年精确核算并如期扣除。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交税调整后所得为80万元。201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交税调整后所得为60万元。2011年3月,经税务机关同意后,该企业请求追补扣除了该财物丢失。企业两年都不存在其他亏本补偿事项,也不考虑其他交税调整。
核算:追补扣除丢失前,该企业2009年度应交税额为80×25%=20(万元),2010年度应交税额为60×25%=15(万元);追补扣除丢失后,2009年度交税调整后所得为80-100=-20(万元),2010年度应交税额为(60-20)×25%=10(万元)。则该企业2009年度和2010年度别离多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5万元。
八、撤销兼并交税后以前年度没有补偿亏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兼并交税后以前年度没有补偿亏本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布告》(2010年第7号)规则,企业集团撤销了兼并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到2008年底,企业集团兼并核算的累计亏本,归于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则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兼并成员企业(包含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下结转期限内,结转补偿。
九、兼并分立中的亏本补偿
《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布告)首要规则了以下四种状况:
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兼并,被兼并企业的亏本不得在兼并企业结转补偿;
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本不得彼此结转补偿;
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兼并,可由兼并企业补偿的被兼并企业亏本的限额=被兼并企业净财物公允价值×到兼并事务发作当年年底国家发行的最长时间限的国债利率;
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越法定补偿期限的亏本额可按分立财物占悉数财物的份额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持续补偿。
十、清算期间可依法补偿亏本
《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规则,企业清算中应依法补偿亏本,承认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交税年度核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则,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交税年度。
例7.某居民企业因为出产运营不善,于2010年10月中止出产运营,并着手处理刊出挂号。在处理刊出前,企业按规则处理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2010年度交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此外, 2005-2009年度交税调整后所得别离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刊出前,企业按规则处理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核算申报,因为企业不动产增值较大,企业清算所得为1000万元,无免税收入、不交税收入和其他免税所得。
核算:因为清算期间作为一个交税年度,因而2005年度亏本最多只能结转到2010年度进行补偿,没有补偿的亏本250-30-50-80=90(万元)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补偿。企业清算期间可补偿2006年度的亏本100万元,因而,清算期间应交税所得额为1000-100=900(万元)。
此外,企业在汇算清缴中应留意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附表四《补偿亏本明细表》的填写,特别是触及税务机关查看调增、追补承认以前年度财物丢失等导致的亏本额调整,应对应调整亏本年度相应行次的金额,防止相关数据填写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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