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04:20
国家旅行局
国家旅行局关于冲击旅行活动中诈骗、强制购物行为的定见
旅发〔2015〕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行局:
购物是旅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旅行商场秩序的关键环节。“诈骗、强制旅行购物”已严峻危害旅行者权益,深为人民群众诟病。为进一步清晰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购物场所和旅行者的职责和职责,大力整治“诈骗、强制旅行购物”,现提出以下定见。
一、“诈骗、强制旅行购物”行为的确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确定为“诈骗、强制旅行购物”:一是旅行社未经旅行者书面赞同,组织购物的;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行者进行人身要挟、恫吓等行为逼迫旅行者购物的;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组织的购物场所归于不合法运营或许未向社会公众敞开的;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组织的购物场所出售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许应知组织的购物场所的运营者有严峻危害旅行者权益记载的;六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运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七是购物场所运营者存在《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则景象的;八是法令、法规规则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运营者经过组织购物危害旅行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对“诈骗、强制旅行购物”违法行为的处分处理规范
各级旅行部分按以下规范依法对“诈骗、强制旅行购物”违法行为进行处分处理:
(一)对旅行社的处分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峻的,撤消旅行社事务运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是列入旅行运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行运营服务信誉档案,向社会发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职责人的处分处理:一是对直接担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二是被撤消旅行社事务运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首要办理人员,自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事务;三是列入旅行运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行运营服务信誉档案,向社会予以发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分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撤消导游证、领队证;二是被撤消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头请求导游证、领队证;三是列入旅行运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行运营服务信誉档案,向社会予以发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运营者的处理:一是列入旅行运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行运营服务信誉档案,向社会予以发布;二是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行者进入被列入旅行运营服务信誉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三是依法移交公安、工商等相关部分。
三、作业要求
(一)各地要催促旅行社诚信运营、进步质量,加强部分和分支机构及导游领队的办理,审慎挑选购物场所,并与其签定合同,清晰产品服务质量及职责,抵抗“诈骗、强制旅行购物”行为,运用国家旅行局与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合同范本,载明旅行购物场所的基本信息,提示或许存在的消费危险。
(二)各地要加大对导游领队的训练教育,引导广阔导游领队用辛勤劳作、诚笃劳作发明美好生活,自觉进步本身本质和服务水平,自动告发旅行社、购物场所的“诈骗、强制旅行购物”行为。
(三)各地要经过媒体协作,加大对旅行者的宣传教育,引导旅行者理性消费、理性维权,与旅行社签定正规的旅行合同,回绝签定旅行社供给的虚伪旅行合同,自动索要团费和购物发票,活跃告发旅行社、导游领队、购物场所运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级旅行部分要严格执行定见要求,要针对问题多发的旅行商场,加大对“诈骗、强制旅行购物”的冲击力度,自动和谐公安、工商、商务等部分,加强联合法律,一起净化旅行购物环境,推进旅行业可持续发展。
国家旅行局
2015年9月29日
国家旅行局关于冲击旅行活动中诈骗、强制购物行为的定见
旅发〔2015〕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行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行局:
购物是旅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旅行商场秩序的关键环节。“诈骗、强制旅行购物”已严峻危害旅行者权益,深为人民群众诟病。为进一步清晰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购物场所和旅行者的职责和职责,大力整治“诈骗、强制旅行购物”,现提出以下定见。
一、“诈骗、强制旅行购物”行为的确定
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确定为“诈骗、强制旅行购物”:一是旅行社未经旅行者书面赞同,组织购物的;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行者进行人身要挟、恫吓等行为逼迫旅行者购物的;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组织的购物场所归于不合法运营或许未向社会公众敞开的;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组织的购物场所出售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许应知组织的购物场所的运营者有严峻危害旅行者权益记载的;六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运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七是购物场所运营者存在《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则景象的;八是法令、法规规则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运营者经过组织购物危害旅行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对“诈骗、强制旅行购物”违法行为的处分处理规范
各级旅行部分按以下规范依法对“诈骗、强制旅行购物”违法行为进行处分处理:
(一)对旅行社的处分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峻的,撤消旅行社事务运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是列入旅行运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行运营服务信誉档案,向社会发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职责人的处分处理:一是对直接担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二是被撤消旅行社事务运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首要办理人员,自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事务;三是列入旅行运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行运营服务信誉档案,向社会予以发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分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撤消导游证、领队证;二是被撤消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头请求导游证、领队证;三是列入旅行运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行运营服务信誉档案,向社会予以发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运营者的处理:一是列入旅行运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行运营服务信誉档案,向社会予以发布;二是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行者进入被列入旅行运营服务信誉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三是依法移交公安、工商等相关部分。
三、作业要求
(一)各地要催促旅行社诚信运营、进步质量,加强部分和分支机构及导游领队的办理,审慎挑选购物场所,并与其签定合同,清晰产品服务质量及职责,抵抗“诈骗、强制旅行购物”行为,运用国家旅行局与国家工商总局拟定的合同范本,载明旅行购物场所的基本信息,提示或许存在的消费危险。
(二)各地要加大对导游领队的训练教育,引导广阔导游领队用辛勤劳作、诚笃劳作发明美好生活,自觉进步本身本质和服务水平,自动告发旅行社、购物场所的“诈骗、强制旅行购物”行为。
(三)各地要经过媒体协作,加大对旅行者的宣传教育,引导旅行者理性消费、理性维权,与旅行社签定正规的旅行合同,回绝签定旅行社供给的虚伪旅行合同,自动索要团费和购物发票,活跃告发旅行社、导游领队、购物场所运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各级旅行部分要严格执行定见要求,要针对问题多发的旅行商场,加大对“诈骗、强制旅行购物”的冲击力度,自动和谐公安、工商、商务等部分,加强联合法律,一起净化旅行购物环境,推进旅行业可持续发展。
国家旅行局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