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的含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10:10
「内容提要」
先合同职责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当互相根据诚信准则发作的恪守信誉职责。先合同职责始于要约收效,总算合同收效。违背先合同职责的职责形状包含缔约过错职责和效能过错职责两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全面学习国外优异立法效果,结合我国实践,在立法大将合同职责区分为合同职责和合同附随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全面重构了违背合同职责应承当的职责形状系统。因为作为附随职责之一的先合同职责在我国原合同法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均没有清晰规定,我国合同法理论对此研讨不行,实务部分也非常缺少处理这类案子的经历。本文试对先合同职责及违背该职责的职责形状作一探析,以作引玉之砖。
一
何谓先合同职责?现在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表述。
第一种观念以为,先合同职责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树立之前所发作的由缔约两边当事人承当的职责。(注:拜见李国光主编:《合同法解说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
第二种观念以为,先合同职责指“契约收效前,契约两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职责”。(注:陈丽萍、黄川:《论先契约职责》,《我国法学》1997年第4期。)
笔者以为,第一种观念存在以下一些缺乏:(1)先合同职责终究是什么性质的职责?这儿未作清晰阐明。咱们知道先合同职责与合同职责是不同性质的职责。假如合同职责是指合同收效对当事人发作的恪守合同条款的职责,那么,先合同职责与后合同职责都应当归归于合同附随职责领域。因而,先合同职责是指缔约两边应恪守的附随职责。(2)将先合同职责的时刻规模界定为“合同树立”,缩小了先合同职责发作的时刻规模。一般情况下,合同建当即发收效能,但对依法应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才收效的合同、附收效条件的合同、附收效期限的合平等,尽管合同树立并不立刻发收效能,按第一种观念,这些合同树立至收效期间缔约两边的信任职责就不归于先合同职责。明显,这在理论上是欠稳当的,也会导致这一阶段违背合同附随职责的职责形状无法确认,人为地割裂了合同法构建的职责形状系统的完整性。
第二种观念值得必定的是:首要,它标明晰先合同职责是一种附随职责;其次,在时刻界点上,将“合同收效”作为先合同职责与合同职责的临界点,然后完整地涵盖了先合同职责的发作和存在规模。但该观念在逻辑上仍存在表达欠精当的缺点。
笔者以为,先合同职责是指合同收效前,缔约两边因订立合同而依法应承当的互相恪守信誉的一种合同附随职责。
这一概念标明:
1.先合同职责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发作的职责,即在订立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职责。其职责的主体是特定的。
2.先合同职责是一种合同附随职责,有别于合同职责。合同附随职责按时刻点区分可分为先合同职责(收效前)、后合同职责(实行结束后)和合同中职责(即收效后至实行结束期间)。先合同职责即为合同收效前之附随职责。
3.先合同职责是一种法令职责,便是法令强制缔约两边承当的职责,而不是由合同两边自我约好的职责。因而,违背先合同职责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不是违背合同的行为。
4.先合同职责的内容是当事人世的信誉联系,即恪守信誉的职责。
关于先合同职责的内容终究是什么,学界没有深入研讨。较为盛行的观点是,以为先合同职责便是缔约过错职责。笔者以为,缔约过错职责是违背先合同职责导致的职责形状,其条件是对职责的违背,而违背则需以职责存在为先导,因而,将缔约过错职责与先合同职责同等在理论上是过错的。事实上,两个彻底生疏的人之间因为目的订立合同而互相向对方展现自己是有信誉的,互相也相应地信任对方是守信誉的人,这种信任以支付自己信誉为对价,正是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缔约两边才有或许树立特定合同联系。因而,我以为,先合同职责的职责内容便是当事人世的互守信誉,背约行为即为违背该职责的行为。
先合同职责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当互相根据诚信准则发作的恪守信誉职责。先合同职责始于要约收效,总算合同收效。违背先合同职责的职责形状包含缔约过错职责和效能过错职责两种。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全面学习国外优异立法效果,结合我国实践,在立法大将合同职责区分为合同职责和合同附随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全面重构了违背合同职责应承当的职责形状系统。因为作为附随职责之一的先合同职责在我国原合同法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均没有清晰规定,我国合同法理论对此研讨不行,实务部分也非常缺少处理这类案子的经历。本文试对先合同职责及违背该职责的职责形状作一探析,以作引玉之砖。
一
何谓先合同职责?现在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表述。
第一种观念以为,先合同职责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树立之前所发作的由缔约两边当事人承当的职责。(注:拜见李国光主编:《合同法解说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81页。)
第二种观念以为,先合同职责指“契约收效前,契约两边当事人所负的附随职责”。(注:陈丽萍、黄川:《论先契约职责》,《我国法学》1997年第4期。)
笔者以为,第一种观念存在以下一些缺乏:(1)先合同职责终究是什么性质的职责?这儿未作清晰阐明。咱们知道先合同职责与合同职责是不同性质的职责。假如合同职责是指合同收效对当事人发作的恪守合同条款的职责,那么,先合同职责与后合同职责都应当归归于合同附随职责领域。因而,先合同职责是指缔约两边应恪守的附随职责。(2)将先合同职责的时刻规模界定为“合同树立”,缩小了先合同职责发作的时刻规模。一般情况下,合同建当即发收效能,但对依法应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才收效的合同、附收效条件的合同、附收效期限的合平等,尽管合同树立并不立刻发收效能,按第一种观念,这些合同树立至收效期间缔约两边的信任职责就不归于先合同职责。明显,这在理论上是欠稳当的,也会导致这一阶段违背合同附随职责的职责形状无法确认,人为地割裂了合同法构建的职责形状系统的完整性。
第二种观念值得必定的是:首要,它标明晰先合同职责是一种附随职责;其次,在时刻界点上,将“合同收效”作为先合同职责与合同职责的临界点,然后完整地涵盖了先合同职责的发作和存在规模。但该观念在逻辑上仍存在表达欠精当的缺点。
笔者以为,先合同职责是指合同收效前,缔约两边因订立合同而依法应承当的互相恪守信誉的一种合同附随职责。
这一概念标明:
1.先合同职责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发作的职责,即在订立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职责。其职责的主体是特定的。
2.先合同职责是一种合同附随职责,有别于合同职责。合同附随职责按时刻点区分可分为先合同职责(收效前)、后合同职责(实行结束后)和合同中职责(即收效后至实行结束期间)。先合同职责即为合同收效前之附随职责。
3.先合同职责是一种法令职责,便是法令强制缔约两边承当的职责,而不是由合同两边自我约好的职责。因而,违背先合同职责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不是违背合同的行为。
4.先合同职责的内容是当事人世的信誉联系,即恪守信誉的职责。
关于先合同职责的内容终究是什么,学界没有深入研讨。较为盛行的观点是,以为先合同职责便是缔约过错职责。笔者以为,缔约过错职责是违背先合同职责导致的职责形状,其条件是对职责的违背,而违背则需以职责存在为先导,因而,将缔约过错职责与先合同职责同等在理论上是过错的。事实上,两个彻底生疏的人之间因为目的订立合同而互相向对方展现自己是有信誉的,互相也相应地信任对方是守信誉的人,这种信任以支付自己信誉为对价,正是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缔约两边才有或许树立特定合同联系。因而,我以为,先合同职责的职责内容便是当事人世的互守信誉,背约行为即为违背该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