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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人一方如何与现役军人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3:51
婚姻法》第33条: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武士,非武士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分两种状况:一是如武士一方赞同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两边到当地婚姻挂号办理机关进行离婚挂号。二是如武士一方不赞同离婚,非武士只能对武士提起离婚诉讼,武士方为非文职武士,由非武士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一起,戎行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武士一方确有严重差错的在外。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赞同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武士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即除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外,是否赞同离婚是武士的个人权力,政治机关不能替代武士做出是否赞同离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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