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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09:53
我国正在抓住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与之相适应的市场经济法令制度系统也正在构成。依据破产实践和破产理论提出的要求,新破产法的立意要高,具有必定的超前性,要更契合世界通行的做法,因而,怎么挑选适合的立法结构对破产法的实体内容和破产程序作出科学的、切实可行的规则,是亟待处理的问题。本文拟就企业破产边界、企业破产要件、企业破产程序等问题作一讨论。?一、关于企业破产边界问题?破产边界,也称破产原因或破产条件,是指引起破产程序开端的特定法令现实,即债款人契合什么条件才干确认其已处于破产地步的边界。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对企业破产边界别离表述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构成严峻亏本,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和“企业法人因严峻亏本,无力清偿到期债款”。上述两法的规则尽管存在一些差异,但在破产原因上所选用的多元结构以及对“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款的笼统表述,却构成了法令操作上的困难。?(一)关于破产原因的多元结构?《企业破产法》所规则的破产原因的多元结构体现在经营管理不善、严峻亏本和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内涵逻辑联系上,即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必是由于严峻亏本导致的,而严峻亏本又是因经营管理不善构成的。这样,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适用破产程序时,必定要考虑企业严峻亏本的程度及该亏本是否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构成的。照此推论,假如企业没有发生严峻亏本,抑或虽有严峻亏本但非因本身经营管理不善而引发,即便不能清偿到期债款,也不得依法宣告企业破产,这种破产原因的内涵结构显着有悖于“破产便是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基本原则。破产的意图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处理企业的亏本问题。?别的,在实践中,将“严峻亏本”和“经营管理不善”作为破产原因的要件,也很难进行实践的操作,由于这些破产原因内涵结构的要素同其它非结构要素往往是搀和在一起的,实践中很难将它们严格地区别开来。如在非经营性亏本中,除了各种计划性亏本、政策性亏本外,还有因价格改变、动力匮乏、国家之间政治经济关系的改变等原因引起的亏本,这些非经营性亏本或许便是构成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客观要素。也便是说,经营管理不善往往不只是纯主观要素构成的,而是主客观要素都在起作用。所以,什么是经营管理不善,它与严峻亏本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什么是严峻亏本,构成严峻亏本的程度怎么?实践中很难精确地掌握。我国现行法中这种破产原因的多元结构,不只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子的难度,并且还给债款人供给了对立债权人破产恳求的抗辩理由。?世界通行划定企业破产边界的作法是没有考虑“经营管理不善”和“严峻亏本”要素的,法院宣告债款人破产,只取决于一项现实,这便是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至于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原因以及具体表现形状,则在所不问。也便是说,不论债款人有无亏本或亏本程度怎么,也不论该亏本是什么原因构成的,只需债款人不能准时清偿债款,法院就可以宣告其破产。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新系统的情况下,关于破产原因的确认问题,从立法上应采纳一元化的态度,抛弃现行法所附加的不合理约束。从我国新公布的公司法和一些当地立法来看,破产原因的一元化现已得到建立,新的破产法也应与此构成一个合理的联接。?(二)关于“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款?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或无力清偿到期债款,为企业破产的仅有原因现已清晰。但怎么了解和承认企业“不能”或“无力”清偿债款呢?对此,司法界现在有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企业“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款应依据债款人的悉数财物是否大于其所负债款的总额来确认。假如企业悉数财物总额大于其所负债款,也便是资能抵债,就不能确认其为“不能”或“无力”清偿债款,天然也就不能对其宣告破产。反之,假如企业悉数财物总额小于其所负债款,也便是资不抵债,则为“不能”或“无力”清偿债款,应确认其达到了破产边界。另一种观念以为,企业“不能”或“无力”清偿到期债款不应以债款人的财物是否大于其所负的债款来确认,假如债款人对债权人恳求的到期债款显着缺少清偿才能,并且中止付出债款并呈接连状况,即可确以为“不能”或“无力”,反之,则应以为可以清偿到期债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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