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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69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11:50
    第三百六十九条 【损坏兵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讯罪】损坏兵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损坏重要兵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战时从重处分。
    依据《刑法修正案(五)》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相应修改为:“损坏兵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损坏重要兵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过错犯前款罪,形成严重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形成特别严重结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分。”本条第二款罪名为“过错损坏兵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讯罪”。
    条文注释
    “损坏”指对上述特定目标的物理性损毁及对其功用的危害。损坏行为能够表现为多种形式,如砸毁、摧毁、搅扰军事通讯等活跃方法,也能够表现为不实行保管、补葺责任而使其遭到损坏。“兵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施行和保证作战举动的兵器、兵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件的总称,备用的兵器装备重要零件、部件,应视为兵器装备。“军事设备”是指《军事设备保护法》第二条规则的设备,即国家直接用于军事意图的修建、场所和设备。“军事通讯”是指军事通讯设备、通讯纽带等。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施行了损坏行为就构成本条规则的违法。并不要求损坏行为形成必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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