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特别清算】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6:07

【特别清算】公司清算准则与破产程序的联接
刘兰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依照会议的组织,咱们今天下午开端评论。由我和付教授掌管今天下午的评论,承认的标题是“公司清算准则与破产程序的联接”。之后由孙小平缓程春华主任掌管。
付翠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6年榜首次破产会议的时分,我也提出了问题,由于咱们在座许多同仁在做案子破产和公司案子中,许多规则和破产法的规则两个法的联接,仍是中心短少一些立法上的和谐,以及破产和其他法令的和谐中心还有一些问题。现在,咱们在什物傍边发现这两个法在联接和操作上存在必定的问题,还需求评论,一方面不能联接、一致起来的,没有找到根据,还有一个问题便是履行程序。究竟要一个什么样的程序进行破产?破产法的最大功用是通过法定程序革除债款。另外在商场竞争的状况下,也需求对企业做合理的退市。有没有或许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之间,通过立法的修订,完善一下。办理部分的联接,应该更好地完善破产准则,使商场愈加净化。商场存在的主体是一个正常的企业,根本处在休眠状况,或许有必要要死掉的企业,要免掉他的债款,使之退市。下午咱们一块来评论这个问题,我觉得最获益的便是法官。咱们的意见对咱们都是一个启迪和思路上的开辟。下面请咱们讲话。
听讼网报导:贺丹:我提交的论文是关于不承认争议债款的承认,可是这个问题现已在论文集里有了,所以我就不对我的论文做出过多的介绍,我想就今天上午关于公司清算准则和破产程序的联接的讲话做一点自己的论说。之所以要完结这种联接,首要含义在于要保护一个诚信的买卖安全的商场秩序。呈现许多没有通过清算的企业退出商场,有许多的债款债款没有得到整理,有许多债款人的权力受到了危害,在这样的无序的商场退出进程中,或许存在着一些犯罪行为。假如没有杰出的联接进程,使得许多债款人的权益被损伤,许多犯罪行为得不到追查,这是咱们得到杰出的程序的起点。现在程序的完善,我想提出我的三个方面的主张,关于从清算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的转化进程里,应该添加它的提出和请求主体,除了现有的清算组,还应该考虑添加法院的职权提出请求。第二个主张,是不是能够树立官方办理人准则,不仅是一个程序的联接问题,乃至对案子进行专业化的办理。第三个主张,应该加强部分之间的和谐和交流,树立一个疏通的信息同享和发表准则,这些案子涣散在法院,工商局、税务局、海关等其他部分,很有或许一个企业就像方才说到的,在二审上诉期间这个企业就注销了,假如咱们有一个比较好的信息和谐体系,这个企业还有没有完结的程序,办理人的作业是树立在一个可行的基础上,不然没有办法获得信息。这是我的三个方面的主张。我十分期望得到咱们的辅导和批判,由于咱们都是来自实践部分的人士,谢谢!
听讼网报导:[现场讲话人]现在在实践傍边,适当有必要。实践中,操作这个清算由一般清算到破产清算进程中呈现的问题。前年咱们经手了一个仪器仪表公司的清算,从咱们接手介入的时分,发现是资不抵债,需求破产清算的。可是那时分,由于它是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在外方的股东现已找不到了,债款人请求破产的条件也不具备。后来咱们总结,为了使其从遍及清算走向破产清算,咱们走了三部曲。榜首依照公司法的程序走遍及清算,应该说清算的作业现已做了很大一部分了,员工的安顿问题,一些债款问题,也都严厉依照作业的程序走完了。说到法院今后,法院以为清算组也应该有两边股东的代表。由于清算组依照相关程序给外方股东发了三次函,没有回信。咱们被奉告这种状况先要走外方出资企业的特别清算,成果这个一般清算咱们又转到了特别清算,以特别清算委员会的名义转到法院的破产清算,走这个进程下来将近两、三年的时刻才把这个案子从一个一般的清算到特别清算,到破产清算。所以这一个联接的进程时刻是很长的,中心环节也阅历十分多,可是这个案子其实自身并没有那么杂乱,债款、债款都很清楚,可是便是程序方面的原因,所以咱们说这次评论联接的问题,是十分有必要的问题。咱们还发现一个实践问题,便是在破产清算前期,破产产业依照新的破产法的规则在半年到一年之内,都不能够处置,可是阅历了一个法院强制履行的进程,有一个债款人的诉讼打完了,可是一向没有履行,可是直到咱们请求破产了,他提请了。他忽然在半年之年提起了强制履行,在咱们的案子实践傍边,这个法院就强制履行了,把公司的首要产业给履行走了。由于履行的是设备,这个在帐面占了很大一块,这块设备的拍卖值由法院拍到了50万,那个履行人的债款给清偿了,大部分债款人的清偿都是零。便是说这个破产产业的履行假如在半年或许一年之内,假如由法院履行,那么他怎样确保大部分债款人一起的清偿。所以这个问题,是咱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咱们查过条文,没有相关的条文规则特别清楚一般案子的诉讼履行功率跟破产案子的产业保全哪个占优,现在咱们也不太清楚,可是在实践进程中发生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