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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办理仲裁案件时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15:44

跟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开展和裁决观念的日渐遍及,裁决已经成为律师的一项重要事务。[1]2004年,我国裁决组织共受理案子37,000多件,总标的金额达515亿元[2],这些案子的审理许多都有律师的参加。有别于法院诉讼,裁决只限于民商事争议,程序便利、友爱,裁决判决注重辨法析理,所以套用“优质客户”的表述办法,裁决能够称得上是律师的一项“优质事务”。可是,笔者在办案实践中发现,部分律师关于裁决程序和裁决理念的特别性尚缺少了解,习惯于在处理裁决案子时照搬法院诉讼的做法,形成裁决准则的一些优势无以发挥,裁决程序迟滞、曲折,乃至危害裁决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中,笔者将对律师在处理裁决案子时较常面临的若干问题进行扼要剖析并测验提出一些主张。
一、拟定裁决协议
裁决协议是裁决案子管辖权的依据,合法、有用的裁决协议是发动裁决案子的条件和判决效能的保证。可是关于一个完善的裁决协议,除了防止管辖权的纠葛,还应当有更高的要求。就以我国法令为裁决协议准据法的裁决协议而言,律师能够依照这样四个过程拟定和完善裁决协议:(1)确认以裁决为争议处理办法;(2)选定一家裁决组织;(3)参照该组织的演示裁决条款;(4)依据需求增加法令和裁决规矩答应当事人自在增加的约好。分述如下:
首要,裁决协议应当清晰以裁决为争议处理办法,即裁决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矩的“恳求裁决的意思表明”。依据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大都国家裁决法确认的一裁结局准则,裁决协议不得约好当事人能够在判决作出后再向法院申述。别的,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四他字第33号《复函》以及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些判例,在裁决协议中约好或裁或审也或许导致法院裁决裁决协议无效。
第二,选定一家当事人一起信任的裁决组织,即裁决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矩的“选定的裁决委员会”。应当留意,尽管合理性尚存争议,可是假如裁决协议中一起约好两家或多家裁决组织或许导致法院裁决裁决协议无效。关于两方国内当事人约好将争议提交境外裁决组织裁决,尽管目前我国法令没有禁止性规矩,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裁决及外国裁决案子的若干规矩(征求意见稿)》[3]以为“国内当事人将无涉外要素的争议约好外国裁决的”裁决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预示这种裁决协议将存在必定的法令危险。
第三,为保证裁决协议的合法有用,律师应当了解裁决法和裁决规矩对裁决协议要件的要求。一个简洁且牢靠的办法是参阅裁决组织的演示裁决条款。律师应当留意许多裁决组织都针对不同的争议类型供给了多种裁决规矩,裁决协议有必要对适用的规矩作出约好。例如,假如当事人欲将一项金融争议提交我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决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依据该会《金融争议裁决规矩》进行裁决,裁决协议中须对《金融争议裁决规矩》作出清晰约好,不然案子将适用贸仲的一般规矩进行裁决。
第四,作为裁决意思自治准则的重要表现,许多裁决组织都答应裁决当事人在很大程度内对裁决相关事项作出特别约好。[4]这是许多律师未予注重但却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在了解裁决规矩的基础上,律师能够在裁决协议中为有特别需求的当事人保证更多的权力和利益。依据贸裁决定规矩,当事人能够自行约好裁决适用的法令(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由总会仍是任一分会受理案子、裁决地址、开庭地址、一般程序仍是简易程序、书面审理仍是开庭审理、是否能够在裁决员名册外选定裁决员、裁决员国籍、裁决言语等广泛的事项,乃至当事人还能够约好适用其他组织的裁决规矩。假如裁决协议中没有对上述事项作出事前约好,一旦争议发作,两边在对立的气氛中恐怕就较难达到一致了。需求提示的是,合同或争议适用的法令不能直接解说为裁决协议适用的法令。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英国法令处理”,并不意味着合同中包括的裁决协议的解说必定适用英国法令。如有必要,当事人应当就此专项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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