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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9:45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有必要依靠大众。”    该准则要求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有必要坚持大众路线,有必要深入大众,向大众作查询,听取大众的定见和主张,承受大众的监督,获得大众的支撑和帮忙。    专门机关与大众相结合准则在刑事诉讼法第 43、63条等规则中,均有详细表现,即有必要确保全部与案子有关或许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供给依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而且能够吸收他们帮忙查询;对正在实施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或许是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能够当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处理。    实施专门机关与大众相结合准则的含义:使大众从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遭到教育、训练,获得经历、经验,动员大众活跃同违法违法行为作斗争,从根本上建立和坚持杰出的社会秩序,防备和削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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