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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12:22
实行法院收效判定或许裁决书是被实行人的责任,假如被实行人拒不实行的,情节严重的状况下可能会构成违法,权利人能够向法院申述被实行人,那么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申述状是怎样的?下面由杭州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申述书范本
**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曾检公诉刑诉〔2015〕4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世,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5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工作,住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八组**巷。因涉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于2015年6月3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议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移交检查申述。本院受理后,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检查了悉数案件材料。因部分现实不清、依据不足,别离于2015年8月21日、10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5年11月24日从头移交检查申述。
经依法检查查明:
1993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与史某某挂号成婚,后二人于1999年经原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唐县镇人民法庭调停离婚。二人离婚后,史某某以个人名义处理相关手续,在西城办事处**组缔造房子一套。房子建成后,徐某某、史某某一起在此房子寓居一段时间,后史某某搬出该房子。2010年3月1日,徐某某与周某某挂号成婚(周某某在解放路**号有面积60.44平方米的住宅一套)。
2012年3月,史某某诉至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人徐某某返还上述房子。2012年6月6日,曾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定:一、坐落随州市曾都区西城**组**巷**单元**室房子一套的一切权由史某某一切;二、徐某某向史某某返还房子一套。徐某某收到判定后,上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212号民事判定:保持一审判定。2012年9月20日,史某某向曾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实行。曾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立案,并于2012年11月8日向徐某某送达了实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1月12日前实行判定书确认的责任,徐某某以本案判定过错、要求请求再审为由回绝实行责任。随后,徐某某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省高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鄂民申字第00185号民事裁决:驳回徐某某的再审请求。实行期间,法院实行人员屡次进行调停,徐某某拒不返还涉案房子。后曾都法院于2013年8月1日决议对徐某某拘留15日。2013年11月19日,曾都区法院作出(2013)鄂曾都执字第00305号布告:责令徐某某在2013年12月20日前将所占有的房子腾出交还给史某某。
至案发时,徐某某未将占有的房子返还给史某某。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基本信息,现场图片,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定书,实行请求书,实行通知书,实行笔录,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调停书,房子产籍档案房子状况记载表,电费发票,土地证及房产证复印件,房子租借合同,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拘留决议书,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布告,送达回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定、裁决有才能实行而拒不实行,情节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署理检察员:文卉
2015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7733****;
2.卷宗材料及依据叁册合计129页。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拒不实行判定裁科罪申述书范本”问题进行的回答,小编收拾的拒不实行判定裁决申述书是由检察机关出具的,假如有需求的,能够参阅该申述书写申述状。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了解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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