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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某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3:17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定书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苍振明,男,35岁,汉族,北京市海淀区蔬菜企业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太平庄3号楼2门9号。
托付代理人陈余国,男,31岁,汉族,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勾栏雅园2号楼192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安,乡长。
托付代理人程洪瑞,男,北京市海淀区东升法令事务所法令工作者。
托付代理人朱佐,男,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谋划建造科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增山,男,33岁,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批发市场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1号楼5门201号。
托付代理人梁炎廷,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姬增山之兄)姬增保,34岁,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海鲜批发市场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八家村太阳园小区丁8—13号。
上诉人苍振明因乡民补办建房证明表、社员建房确权表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0)海行初字第112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揭露开庭展开了审理。上诉人苍振明及其托付代理人陈余国,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升乡政府)的托付代理人程洪瑞,被上诉人姬增山及其托付代理人梁炎廷,被上诉人姬增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2000年11月7日,原审判定以为,依照198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则“乡村居民建住所,……运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赞同”。第四十五条规则“乡村居民未经赞同或许采纳诈骗手法骗得赞同,不合法占用土地建住所的,责令交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期限撤除或许没收在不合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子”。依照法令规则,乡级人民政府有权赞同乡村居民运用村内空闲地建住所,乡村居民占用土地建住所的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赞同。1988年9月30日,东升乡政府赞同姬增山占用非犁地建房后,在未吊销对姬增山的建房用地答应的情况下,于1994年6月14日又为姬增保补办了运用已划拨给姬增山的宅基地建房的证明,该补办建房证明做法,证据不足,且违背法令规则。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则,“农人集体一切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乡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造的运用权。”东升乡政府于2000年6月5日为姬增保、苍振明别离作出了东升乡社员建房确权表,使姬增保、苍振明获得相应的乡村集体土地的运用权,该确权做法违背了上述法令规则,归于逾越职权的犯法做法。故判定:一、吊销东升乡政府1994年6月14日对姬增保作出的东升乡社员补办建房证明表;二、吊销东升乡政府2000年6月5日对姬增保作出的东升乡社员建房确权表;三、吊销东升乡政府2000年6月5日对苍振明作出的东升乡社员建房确权表。苍振明不服,以争议房子系姬增保成婚所盖,实际归其与姬增保一切,姬增山未在该处盖房,亦未寓居等为由上诉至本院,规则吊销原审判定。东升乡政府虽未提出上诉,但其在庭审中提出,1988年东升乡政府赞同姬增山在东升公社大钟寺大队大钟寺生产队建房一处,现争议房子在红果园17号,并非上述赞同之地址,该处房子没有东升乡政府批阅手续,故依据实际寓居人姬增保请求,东升乡政府为其作出东升乡社员补办建房证明表是有现实和法令依据的,原审判定予以吊销系确定现实不清,故规则吊销原判榜首项,对原判第二、三项不持异议。姬增山、姬增保均赞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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