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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 对知识产权性质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3 12:30
离婚诉讼中 对知识产权性质的产业怎么进行切割
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两边已由某项知识产权取得了利益,如作者的剧本已由剧组摄制成电影并支付了酬劳。对此,现已取得的经济利益是夫妻共同产业,离婚时原则上应平等切割。
二是离婚时,对知识产权未取得经济利益,如所作书稿没有宣布等。该知识产权归创造者一切,但可依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方以恰当照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则:“离婚时一方没有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一切。在切割夫妻共同产业时,可依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恰当的照料。
知识产权包含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有一些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色。知识产权的维护对象是智力效果,是人们思维或情感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具有创造性。智力效果是一种无形产业。此外,知识产权还具有专用性、地域性、时间性、产业权与人身权相统一等特征。
例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含宣布权、署名权、修改权、维护著作完整权;产业权利包含仿制权、扮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翻译权、注释权与收拾权、修改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与人身不行别离,产业权能够依法转让。著作权的维护有必定的时间性,如公民的著作(如创造的小说、美术画等等),其宣布权、使用权和取得酬劳权的维护期为作者毕生及其逝世之后50年,截止到作者身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协作著作,截止到最后逝世的作者死之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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