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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8:43

(2003年11月3日听讼网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 2003年11月18日听讼网令第15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工作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防备和工作恢复,涣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危险,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称《法令》)和有关规则,结合本省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令》的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具有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工伤保险的详细步骤和施行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则。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施行全市统筹。具备条件的市州应施行市州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能够施行县(市)统筹,详细统筹层次由市州人民政府确认。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当年结余部分作为储备金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专户,独自列账办理,用于统筹区域重大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储备金缺乏付出的,由统筹区域的人民政府垫支。
运用储备金应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一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存案。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施行县级统筹的,市州能够从所辖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必定份额的费用作为调剂金,用于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发作付出困难时的调剂。调剂金占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的份额不超越5%,详细份额和运用方法,由市州人民政府确认,并报省人民政府存案。
市州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等应加强对工伤保险调剂金的办理,做到专款专用,禁绝截留和移用。
第六条 以市州为单位树立调剂金的,统筹区域重大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先运用统筹区域储备金;储备金缺乏付出的,由市州调剂金进行调剂付出;调剂金仍缺乏付出的,由统筹区域的人民政府垫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建立的医疗保险经办组织,担任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业务。
第八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还应以伤残补贴为基数,持续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和根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工伤员工自己提出,该员工可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一起停止工伤保险联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详细规范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自己薪酬,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自己薪酬;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的详细规范为:五级伤残为14个月的自己薪酬,六级伤残为12个月的自己薪酬。
第十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作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一起停止工伤保险联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详细规范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自己薪酬,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自己薪酬,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自己薪酬,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自己薪酬;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的详细规范为: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自己薪酬,八级伤残为8个月的自己薪酬,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自己薪酬,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自己薪酬。
第十一条 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日子护理费付出规范,由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依据本统筹区域员工平均薪酬和日子费用改变等状况,每3年调整一次,详细调整计划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并报上一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存案。
第十二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在1996年9月30日前发作工伤,已按月收取伤残补助金的,本规则施行后,持续由原途径按月付出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一级伤残为55元,二级伤残为50元,三级伤残为45元,四级伤残为40元,五级伤残为35元,六级伤残为30元,七级伤残为25元,八级伤残为20元,九级伤残为15元,十级伤残为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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