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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有一方为军人的,如何确定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14:10
离婚诉讼中有一方为武士的,怎么确认统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清晰: 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居处地人民法院统辖。离婚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被告居处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相关常识:武士怎么申述离婚?
1、申述的条件。包含: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有清晰的被告;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理由;归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法院统辖。
2、申述方法和申述内容。申述方法包含书面和口头申述两种,书面申述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申述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奉告对方当事人。武士离婚案子的申述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现实与理由;依据和依据来历,证人名字和居处。
3、诉讼费用。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的规则,关于离婚案子,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触及产业切割的、产业总额不超越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越一万元的,超越部分按1%交纳。案子审理完结时,案子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担负,两边都有职责的由两边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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