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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资企业转让股权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2:36

合资企业转让股权
一、 股权转让的前置批阅及相关手续
(一) 经同意建立该企业的批阅机关同意; (参阅法规1)
(二) 以国有财物出资的中方出资者股权改变(包含添加)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财物评价组织对需改变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价,并经国有财物管理部门承认。经承认的评价成果应作为改变股权的作价根据;(参阅法规1)
(三) 股权转让款(无论是自有的仍是购汇)以外汇汇出需经外汇局同意。
二、 股权转让后的挂号及企业改变手续
(一) 企业股权改变的挂号机关为原挂号机关,经外经贸部同意的股权改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托付的原挂号机关处理改变挂号;(参阅法规1)
(二) 外方出资者转让悉数股权后,向企业挂号机关处理企业改变挂号(由外商出资转为内资); (参阅法规1)
(三) 税务挂号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处理改变税务挂号;(参阅法规2)
(四) 假如实践运营期在10年以下,需补缴因“二免三折半”带来的优惠和其他任何税收优惠;(参阅法规3)
(五) 改变外汇挂号
三、 参阅法规
1.《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1997)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2001)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出资企业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财物转让等重组事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则》(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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