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某公司确认房屋租赁使用权纠纷案起诉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19:13民事起诉状
原告:沈某,女,1959年5月31日生,某电容器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居处:
被告:某电容器有限公司,居处;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定承认原告对新桥村38号南电容器厂宿舍210室房子的租借运用权;
2.被告承当诉讼费用。
现实和理由:2002年11月27日,原告因其他房子运用权胶葛,经人民法院及被告一起和谐,取得被告坐落新桥村38号南电容器厂宿舍210室的房子租借运用权。尔后原告一向运用至今,并准时按规则交纳运用期间的水、电费。2008年6月,该房子地点地块施行拆迁,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江苏省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原告作为承租该房子的运用权人,应当依法享有拆迁安顿补偿。但被告却于2008年6月20日向原揭发具书面“告诉”一份,确定原告“不属于拆迁目标”,并因而回绝与原告商谈房子拆迁安顿补偿事项。
原告以为,被告的“告诉”,无视原告作为拆迁房子承租人的身份与权益,直接导致原告被排挤在该地块拆迁安顿补偿的规模以外,严峻侵犯了原告的产业权益。为保护原告合法利益免受损害,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等待公平审理!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
2008年7月18日
证 据 清 单
依据称号依据来历证明目标和内容份 数页 数
沈某
身份证公安部门原告主体资格11
信件某区人民法院;
被告原告对新桥村38号南电容器厂宿舍210室的房子运用权11
电费发票某供电公司原告运用该房子并承当电费21
水费收据被告原告运用该房子并承当水费11
告诉被告被告不认可原告对拆迁房子的运用权11
提交人:
提交日期:200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