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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23:26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住所地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盛章,司理。
托付代理人郑瑞,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冯建平,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华严勾栏2号院民建大楼5层。
法定代表人董济世,总司理。
托付代理人周以龙,男,北京市泼发工贸公司副司理,住本市丰台区北大地2里11楼。
托付代理人阎如玉,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因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民初字第3774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以下简称吉安斯中心)之托付代理人郑瑞、冯建平,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以下简称大发公司)之托付代理人周以龙、阎如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1999年4月,吉安斯中心以大发公司隐秘现实与其签定土地转让合同,使其遭受巨大损失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承认两边签定的合同无效,大发公司补偿规划费100万元,为实行合同付出的房租、电话费、薪酬154547元及孽息。原审法院经审理承认两边签定的合同有用,吉安斯中心要求承认合同无效,补偿经济损失及孽息的诉讼请求,无现实依据,不予支撑。据此判定:驳回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要求承认合同无效,要求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补偿规划费100万元、房租、电话费、薪酬154547元及孽息的诉讼请求。判定后,吉安斯中心不服,以大发公司在与其签定合一起隐秘实情,且没有土地运用权为由上诉至本院,大发公司赞同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6日,大发公司与吉安斯中心签定合同书,依据合同约好,大发公司(甲方)将其所属坐落本市海淀区肖家河东村甲1号75亩土地运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吉安斯中心(乙方),计价人民币600万元,甲方担任供给土地运用权现有的有关文件、土地规划所需文字资料,为乙方供给办公用房2间、电话1部;乙方担任筹建敬老院,付出费用600万元及交纳土地过户相关费用,处理土地工程规划关键、建造工程立项、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担负为改动土地运用性质及规划关键前的前期公关费用。乙方如推延付款期截止到1999年3月20日,甲方有权停止协作,乙方费用自傲。若前期工作到位,甲方不与乙方协作,乙方有权不交出指示文本,甲方每推延搬家一日,扣罚已付款的千分之一交乙方。同日,两边又签定合同附件一、附件二,关于合同有关问题的约好和协作型联营合同(松懈型)。在协作联营合同中约好两边联合组成北京吉大联合公司,一起约好了联营项目及两边分工等。在关于合同有关问题的约好中,清晰甲方将75亩土地运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一次性悉数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为2505万元(即合同书中的600万元和协作型联营合同中的1905万元)。乙方确保按两边约好于1998年9月30日初次拨款1500元,并一起签定处理过户手续。合同签定后,吉安斯中心于同年9月19日,以大发公司名义向规划部分申报敬老院建造项目。1997年10月10日,吉安斯中心与中城咨询部签定建造工程规划合同,其托付中城咨询部对北京市碧盛园敬老中心进行工程规划,约好规划费为1的万元,吉安斯中已付出规划费95万元。1997年11月2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局向大发公司宣布规划关键通知书。吉安斯中心向市规划局交纳预收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12000元。1998年8月8日,吉安斯中心与大发公司又签定“关于合同有关问题的约好”对原合同书有关问题约好的第三条、第五条的修订约好。1998年11月26日,北京市规划管理局向大发公司宣布审定规划方案通知书,对1998年9月17日申报的“北京中咨四方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规划的敬老院工程的规划办法赞同在海淀区肖家河按审定事项制作施工图,在合同实行期间,吉安斯中心未给付大发公司转让费,大发公司亦未将土地运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交予吉安斯中心。吉安斯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盛章曾于1997年11月5日,从大发公司借走农林办京政农发(1997)057号文件。又于1998年7月26日,从大发公司取走金鹏公司于1995年7月给大发公司函的复印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函批办单(94年2月3日)一张并写有收据。诉讼期间,吉安斯中心提交了1997年至1998年其单位租房交给水电费、薪酬表、餐费发票。北京市房子土地管理局房地权属管理处出具证明:“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坐落海淀区肖家河东村甲1号的土地为1990年依法征用的土地,权属来历清楚,现正在申办国有土地运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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