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22:17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7-07-08收效日期:1997-07-08发布部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深国税发[1997]315号
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纳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附件:国税发[1997]84号告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纳税问题的告诉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5月21日·国税发[199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最近,各地在履行消费税方针中连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给予清晰。现依据部分地区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评论的定见,就有关详细纳税问题告诉如下:一、关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出售额的换算问题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出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假如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出售额时,应一概采纳6%的征收率换算。详细计算公式为: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出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出售额÷(1+6%)二、关于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纳税问题(一)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一起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相同的应税消费品进行出售的工业企业,对其出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一起能够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上述答应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二)对自己不出产应税消费品,而仅仅购进后再出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出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烟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终究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出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烟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一起答应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本规则中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概不得扣除。三、关于制造酒、泡制酒纳税问题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参加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制造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仿制酒”纳税,一概依照酒基所用质料确认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质料无法确认的,一概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以黄酒为酒基出产的制造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四、关于特种用车的规模问题《消费税征收规模注释》中规则的特种用车规模只限于急救车和抢修车,对其他车只需归于小汽车的征收规模,均应按规则征收消费税。五、关于饮食业、商业、娱乐业出产啤酒的纳税问题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行的啤酒屋(啤酒坊)使用啤酒出产设备出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本告诉自文到之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