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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9:57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准则:上诉不加刑准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许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子,不得加剧被告人的惩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许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则的约束。
第二审人民法院详细运用上诉不加刑准则时,应当履行下列详细规则:
1、一起犯罪案子,只要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即不能加剧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惩罚,也不能加剧其他同案被告人的惩罚。
2、对原判确定现实清楚、依据充沛,仅仅确定的罪名不妥的,在不加剧原判惩罚的情况下,能够改动罪名。
3、对被告人实施数罪并罚的,不得加剧决议执的惩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判定议履行的惩罚不变的情况下,加剧数罪中某罪的惩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许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吊销原判缓刑或许延伸缓刑检测期。
5、对现实清楚、依据充沛,但判处的惩罚畸轻,或许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子,不得吊销第一审判定,直接加剧被告人的惩罚或许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现实不清或许依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理。有必要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定、裁决收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从头审判。
别的,一起犯罪案子中,人民检察院只能部分被告人的判定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剧惩罚。
留意:上诉,惩罚不能够能够加剧,但罪名能够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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