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时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14:59
■案情
1996年3月5日,金xx、蔡xx挂号成婚。2004年11月5日,怀化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立,蔡xx为公司股东,2007年6月5日公司改变注册资本时,承认蔡xx享有公司股份197.3088万元。2007年6月27日,蔡xx与其侄子蔡xx签定股份转让协议,约好由蔡xx出资197.3088万元受让。次日,公司整体股东抉择经过赞同该转让事宜。蔡xx则别离以债款冲抵受让款29.5万元,2007年10月17日支付转让款100万元,2008年1月15日支付转让款27.5万元,同年3月31日支付转让款40万元,算计197万元。2008年2月27日两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改变挂号。4月18日,金xx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为叔侄歹意勾结,应承认股份转让行为无效。另查明:2007年10月13日,蔡xx向蔡xx转账100万元。
■裁判
鹤城区法院审理后以为,蔡xx与侄子蔡xx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现已公司整体股东赞同,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改变挂号手续,受让人蔡xx也已依约支付了对价,应为好心第三人。金xx不能证明该转让行为发作时夫妻联系完全恶化并为别人广为知晓,故其以为蔡xx、蔡xx歹意勾结转让股权,要求承认转让行为无效的依据不充沛,不予支撑。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判定驳回金xx的诉讼恳求。
一审宣判后,金xx不服,上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蔡xx与蔡xx是叔侄联系,一同经商,蔡xx明知上诉人与蔡xx夫妻联系恶化,依然以出资额197.3088万元贱价受让蔡xx股权,且未支付对价,其间100万元系蔡xx转账给蔡xx,蔡xx再支付给蔡xx的。恳求二审法院吊销原判,依法改判。
蔡xx辩称:二被上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经过了公司股东会赞同,蔡xx支付了转让对价。股权转让发作时夫妻感情并未恶化、决裂,该转让行为应视为夫妻两边共赞同思表明。恳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蔡xx辩称:股权转让时不知道上诉人夫妻联系恶化;蔡xx转让股份时因运营多家公司,已呈负债情况,在此次股权转让中蔡xx就以债款相抵了部分转让款;转让经公司股东大会赞同,支付了股价,股权也进行了工商改变挂号。恳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怀化中院审理后以为,蔡xx是否构成好心获得,是本案股权转让获得法令保护的必要要件。结合本案现实,能够确定蔡xx获得涉案股权不属于好心获得。首要,蔡xx作为蔡xx、金xx配偶的侄子,对叔叔、婶婶的夫妻感情改变应当有必定的了解,蔡xx没将购买股权的事宜奉告金xx以咨询定见,不宜确定为好心获得。其次,尽管蔡xx出资197.3088万元现金约好受让蔡xx197.3088万元的股份,不能确定是显着过低和不公。但蔡xx2007年10月17日向蔡xx账户转账存入的100万元,资金实践来源自蔡xx,因此,蔡xx没有充沛依据证明其在受让蔡xx股权时,支付了对价。第三,蔡xx仅支付部分转让金,蔡xx就将股权改变挂号,不契合买卖常规,叔侄的行为存在歹意,因此,蔡xx在获得蔡xx股权时不能适用好心获得准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八十九条、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则,判定如下:一、吊销鹤城区人民法院(2008)怀鹤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定;二、蔡xx、蔡xx2007年6月27日签定的《怀化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分析
一、夫妻产业纠纷首要应适用民法、婚姻法
股权是股东根据其出资行为而获得的特定民事权利,本质上是一种产业权,所以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假如两边没有另行约好,一方以夫妻共有的产业出资入股,所获得的股权为夫妻共有产业。夫妻一方转让一同共有的股权,影响的是夫妻之间共有产业的改变,该股权转让协议有用与否,不会导致公司的实践产业的削减。所以,因夫妻一方私行转让其名下股权,另一方诉请承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实践上是一同家庭产业纠纷案件,首要应适用民法、婚姻法等法令,作为调整商事行为的公司法处于适用的非必须位置。
二、夫妻一方私行处置一同产业时对好心获得准则的适用
好心获得是指无处置权人将不动产或许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是好心的且支付合理的价格,依法获得该不动产或许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好心获得应当契合以下三个条件: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好心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按照法令的规则应当挂号的现已挂号,不需要挂号的现已交交给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则“夫或妻非因日常日子需要对夫妻一同产业做重要处理决议,夫妻两边应当相等洽谈,获得一致定见。别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共赞同思表明的,另一方不得以不赞同或不知情为由对立好心第三人”。夫或妻一方对夫妻一同产业做出严重处理,夫妻任何一方都不适用“家事署理”,应当由夫妻两边洽谈一致作出决议。这是上述条款的一般规则。可是,为了保护好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买卖安全,上述条款又引入了好心获得准则,即第三人有理由信任夫或妻一方构成表见署理,本身片面上又是好心的、无过错的,则买卖有用,法令保护好心第三人利益。本案中,蔡xx处置股份,属一同产业的严重处理,应当与妻子金xx洽谈一致作出决议。蔡xx作为蔡xx、金xx配偶的侄子,对叔叔、婶婶的夫妻感情改变应当有必定的了解,没有理由在受让叔叔名下的股权时不咨询婶婶的定见,因此,也就不能适用上述条款的但书,蔡xx建议股权转让有用,应就本身无歹意、无过错举出依据。
1996年3月5日,金xx、蔡xx挂号成婚。2004年11月5日,怀化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立,蔡xx为公司股东,2007年6月5日公司改变注册资本时,承认蔡xx享有公司股份197.3088万元。2007年6月27日,蔡xx与其侄子蔡xx签定股份转让协议,约好由蔡xx出资197.3088万元受让。次日,公司整体股东抉择经过赞同该转让事宜。蔡xx则别离以债款冲抵受让款29.5万元,2007年10月17日支付转让款100万元,2008年1月15日支付转让款27.5万元,同年3月31日支付转让款40万元,算计197万元。2008年2月27日两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改变挂号。4月18日,金xx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为叔侄歹意勾结,应承认股份转让行为无效。另查明:2007年10月13日,蔡xx向蔡xx转账100万元。
■裁判
鹤城区法院审理后以为,蔡xx与侄子蔡xx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现已公司整体股东赞同,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东改变挂号手续,受让人蔡xx也已依约支付了对价,应为好心第三人。金xx不能证明该转让行为发作时夫妻联系完全恶化并为别人广为知晓,故其以为蔡xx、蔡xx歹意勾结转让股权,要求承认转让行为无效的依据不充沛,不予支撑。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判定驳回金xx的诉讼恳求。
一审宣判后,金xx不服,上诉至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蔡xx与蔡xx是叔侄联系,一同经商,蔡xx明知上诉人与蔡xx夫妻联系恶化,依然以出资额197.3088万元贱价受让蔡xx股权,且未支付对价,其间100万元系蔡xx转账给蔡xx,蔡xx再支付给蔡xx的。恳求二审法院吊销原判,依法改判。
蔡xx辩称:二被上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经过了公司股东会赞同,蔡xx支付了转让对价。股权转让发作时夫妻感情并未恶化、决裂,该转让行为应视为夫妻两边共赞同思表明。恳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蔡xx辩称:股权转让时不知道上诉人夫妻联系恶化;蔡xx转让股份时因运营多家公司,已呈负债情况,在此次股权转让中蔡xx就以债款相抵了部分转让款;转让经公司股东大会赞同,支付了股价,股权也进行了工商改变挂号。恳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怀化中院审理后以为,蔡xx是否构成好心获得,是本案股权转让获得法令保护的必要要件。结合本案现实,能够确定蔡xx获得涉案股权不属于好心获得。首要,蔡xx作为蔡xx、金xx配偶的侄子,对叔叔、婶婶的夫妻感情改变应当有必定的了解,蔡xx没将购买股权的事宜奉告金xx以咨询定见,不宜确定为好心获得。其次,尽管蔡xx出资197.3088万元现金约好受让蔡xx197.3088万元的股份,不能确定是显着过低和不公。但蔡xx2007年10月17日向蔡xx账户转账存入的100万元,资金实践来源自蔡xx,因此,蔡xx没有充沛依据证明其在受让蔡xx股权时,支付了对价。第三,蔡xx仅支付部分转让金,蔡xx就将股权改变挂号,不契合买卖常规,叔侄的行为存在歹意,因此,蔡xx在获得蔡xx股权时不能适用好心获得准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八十九条、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则,判定如下:一、吊销鹤城区人民法院(2008)怀鹤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定;二、蔡xx、蔡xx2007年6月27日签定的《怀化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分析
一、夫妻产业纠纷首要应适用民法、婚姻法
股权是股东根据其出资行为而获得的特定民事权利,本质上是一种产业权,所以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假如两边没有另行约好,一方以夫妻共有的产业出资入股,所获得的股权为夫妻共有产业。夫妻一方转让一同共有的股权,影响的是夫妻之间共有产业的改变,该股权转让协议有用与否,不会导致公司的实践产业的削减。所以,因夫妻一方私行转让其名下股权,另一方诉请承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实践上是一同家庭产业纠纷案件,首要应适用民法、婚姻法等法令,作为调整商事行为的公司法处于适用的非必须位置。
二、夫妻一方私行处置一同产业时对好心获得准则的适用
好心获得是指无处置权人将不动产或许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是好心的且支付合理的价格,依法获得该不动产或许动产的所有权。因此,好心获得应当契合以下三个条件: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好心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按照法令的规则应当挂号的现已挂号,不需要挂号的现已交交给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则“夫或妻非因日常日子需要对夫妻一同产业做重要处理决议,夫妻两边应当相等洽谈,获得一致定见。别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共赞同思表明的,另一方不得以不赞同或不知情为由对立好心第三人”。夫或妻一方对夫妻一同产业做出严重处理,夫妻任何一方都不适用“家事署理”,应当由夫妻两边洽谈一致作出决议。这是上述条款的一般规则。可是,为了保护好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买卖安全,上述条款又引入了好心获得准则,即第三人有理由信任夫或妻一方构成表见署理,本身片面上又是好心的、无过错的,则买卖有用,法令保护好心第三人利益。本案中,蔡xx处置股份,属一同产业的严重处理,应当与妻子金xx洽谈一致作出决议。蔡xx作为蔡xx、金xx配偶的侄子,对叔叔、婶婶的夫妻感情改变应当有必定的了解,没有理由在受让叔叔名下的股权时不咨询婶婶的定见,因此,也就不能适用上述条款的但书,蔡xx建议股权转让有用,应就本身无歹意、无过错举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