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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1:01

商业企业主要是经过出售的方法在运营,为此会不断的举行促销的方法来展开,而在促销的时分要收税费,为此许多企业都会进行税收谋划。那么,商业企业促销方法的税收谋划是怎么样?听讼网小编给出下面定见。
商业企业促销方法的税收谋划是怎么样
(一)扣头出售
扣头出售是指销货方在出售货品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买数量较大或购买行为频频及避免产品积压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方面的优惠,这种行为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很遍及,是企业出售策略的一部分。因为扣头是在销货方完成出售的一起发作,因此,税法规则,假如出售额和扣头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别离注明,可按扣头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核算增值税;假如将扣头另开发票,不管在财政上怎么处理,均不得从出售额中减除扣头额。 例:某商业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给某固定客户货品一批,增值税率17%,不含税价格100万元,给予出售扣头5%,且扣头额与出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批货品购进本钱为80万元。
购货方须付出金钱=95×(1 17%)=111.5(万元)
批发企业应交纳增值税额=95×17%-80×17%=2.55(万元)
批发企业毛赢利=95-80=15(万元)
(二)现金扣头
现金扣头是指债款人为鼓舞债款人在规则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款人供给的债款扣除。现金扣头一般发作在以赊销方法出售产品及供给劳务的买卖中。企业为了鼓舞客户提早偿付货款,一般与债款人达成协议,债款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用不同份额的扣头。因为现金扣头发作于出售货品之后,此刻出售标志现已确认,因此税法规则现金的出售扣头不得从出售中减除,也就是说增值税必须按出售标志确认的出售额计税。
例:上例中设该批发企业出售货品时供给现金扣头,客户10天内付款,享用5%的扣头,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批发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100×17%-80×17%=3.4(万元)
购货方应付款=(100-100×5%) 100×17%=112(万元)
批发企业毛赢利=100-100×5%-80=15(万元)
(三)折让出售
折让出售是指在货品售出后,因为其种类、质量、功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求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现行税法规则,一般纳税人因出售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作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个别执行时,需要求购买方获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讨取折让证明单,出售方以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例:设上例中的商业批发企业将价格100万(不含税)的货品售出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该企业决议给予5%的折让,购买方获得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讨取折让证明单后,该批发企业按出售额的5%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购货方应付款=(100-5)×(1 17%)=111.15(万元)
该企业应缴增值税额=(100×17%-5×17%)-80×17%=2.55(万元)
批发企业毛赢利=(100-5)-80=15(万元)
以上三种计划,批发企业赢利都相同,但现金扣头出售方法交纳增值税较多,一起购货方付款金额也最多,其原因在于现金扣头尽管能够削减出售净额,但不能削减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易向前转嫁给顾客,因此顾客承当了增值税担负。所以,比较三种计划,扣头出售与折让出售作用相同,而现金扣头因为没有削减顾客的增值税担负,因此让利作用较差。
商业企业促销方法涉税问题的比较剖析
现在,商业零售企业促销产品选用打折出售、送购物券出售、购物返现金出售、加量不加价出售等让利方法,每种方法的特色、收效各不相同,其税收担负也不完全相同。下面经过一事例具体剖析以上四种方法所触及的税种及承当的税负,以期对这些方法的涉税问题进行一下比较。
某商场决议在年末展开促销活动,其每出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产品本钱为60元(含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决议从以下四种方法中挑选一种方法:产品7折出售;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购物满100元,可再选30元产品,出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
下面本文核算该商场每出售100元的产品,在这四种促销方法下的税负与赢利状况(为简化核算进程,本文不考虑城建税、教育附加以及相关的运营管理费用)。
(一)产品7折出售
在这种方法下,该商场出售100元的产品只收取70元,本钱为60元。
应纳的增值税=(70-60)÷(1 17%)×17%=1.45元
出售毛赢利=(70-60)÷(1 17%)=8.5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55×25%=2.14元
税后净赢利=8.55-2.14=6.41元
(二)赠送购物券出售
在这种方法下,顾客在商场购物满100元,可获得30元购物券。这种方法相当于该商场赠送30元产品(本钱为18元),赠送行为视同出售,应核算销项税额,交纳增值税,视同出售的销项税额由商场承当,赠送产品本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照个人所得税准则的规则,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确保让顾客得到实惠,该税应由商场承当。
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1-20%)×20%=7.5元
应纳的增值税=(100-60)÷(1 17%)×17% (30-18)÷(1 17%)×17%=5.81 1.74=7.55元
出售毛赢利=(100-60)÷(1 17%)-18÷(1 17%)-(30-18)÷(1 17%)×17%-5=34.19-15.38-1.74-5 =12.07元 因为赠送的产品本钱及应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60)÷(1 17%)×25%=34.19×33%=8.55元
税后净赢利=12.07-8.55=3.52元
(三)返还现金出售
顾客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在这种方法下,返还的现金属赠送行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且依照个人所得税准则的规则,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确保让顾客得到3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的3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当,因此,赠送现金的商场需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为:
30÷(1-20%)×20%=7.5元
应纳的增值税=100÷(1 17%)×17%=14.53元
出售毛利率=(100-60)÷(1 17%)-30-7.5 =25.64-25 =-3.31元
因为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的企业所得税=(100-60)÷(1 17%)×25%=8.55元
税后净赢利=-3.31-8.55=-11.86元
(四)加量不加价出售
这种出售方法是指购物达必定数量,再选购必定的产品,总价格不变。如购物达100元者,再选购30元产品,出售价格不变,仍为100元。这也是一种让利给顾客的方法,与前几种方法比较,其出售收入没变,但出售本钱增加了,变为78元(60 30×60%),则:
应纳增值税=(100-60-18)÷(1 17%)×17%=3.20元
出售毛利率=(100-60-18)÷(1 17%)=18.8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3.68×25%=4.7元
税后净赢利=18.8-4.7=14.1元
归纳以上四种计划剖析,计划四最优,计划一次之,而计划三即返现金出售则不可取。从以上的剖析可见,同样是促销,能够有许多方法,各种方法让利程度、企业税收担负和收益额都不相同,因此促销作用和企业收效也不相同。可是,只是凭单位税负与赢利的巨细来判别选取促销计划并不是合理、正确的谋划。企业应该在促销作用与税负、赢利之间归纳考虑,充分考虑顾客的消费心思,经过调查、试销等方法确认各种促销方法的作用,再结合各种促销方法下的单位税负与赢利状况归纳考量,财政利益最大化的促销计划才是该商场最佳的挑选,这样选取的计划才是最优的谋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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