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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抚养费的依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0:30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确认离婚案子子女抚育费用分管依据的规范是两边当事人的月收入状况。跟着社会发展,薪酬结构调整,企业的改制、下岗、赋闲、换岗等现象的日益增多,依照抚育责任人的收入来确认抚育费用有一些不适应当时局势,原因如下:
一是抚育责任人的收入难以确认。因为现在收入的多元化,收入结构由过于单纯依靠薪酬发展到商业、股票、第二职业等,薪酬外收入难以确认,难以查明,也难以取证。
二是薪酬具有不确认性。因为企业自主权利的增大,薪酬结构也发生变化,在企业中有基本薪酬、岗位薪酬、效益薪酬、加班薪酬等,薪酬收入也存在不确认要素,按收入来确认抚育费规范,也就产生了不科学不合理的要素。
三是法院自动查询依据受到限制。因为《依据规则》实施,法官只能依据当事人供给依据来确认案子现实,根据种种考虑,不同案子当事人举证也不同,如为了获得抚育权,会想尽办法供给尽可能高收入的薪酬证明;为了躲避抚育责任,就会供给较低收入的证明(前者供给包含奖金、薪酬、补助等归纳收入,后者仅但是基本薪酬或岗位薪酬证明),这样就可能形成同一区域、同一单位、平等收入的抚育责任人因为法院确认依据而承当不同很大的抚育费用的状况,简单形成现实上的不公平。
为此,小编以为应按人均消费支出来确认抚育费用比较适合。首先在某一阶段人均消费性支出较安稳,便于法院确认;其次,人均消费性支出也反映了抚育子女所必需的费用,抚育人所有必要承当的责任;第三,能够避免某些人为躲避责任而成心辞去职务、赋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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