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以自身取代他人交易地位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8:34【要害字】商业秘密不合理竞争运营信息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临沂市工业品总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品公司)、临沂金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雪源、临沂新大陆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陆公司)
李雪源曾为工业品公司副总经理,分担该公司开办的金鹰车辆商场作业。1998年3月3日,金鹰公司建立,李雪源为法定代表人。金鹰公司的运营范围为:出售轿车、自行车、摩托车及摩托车三包维修服务。1998年3月16日,李雪源递送辞呈。3月17日,工业品公司、金鹰公司向各事务来往单位宣布函告称,李雪源等同志自今日后与贵单位发作的任何经济事务来往均不代表我公司和金鹰商场。1998年3月30日,李雪源等人另行注册建立了新大陆公司,李雪源任法定代表人。1998年4月4日,工业品公司赞同李雪源等10人调出,并在工人商调联络表上盖章。此外,工业品公司从前与上海巨凤自行车有限公司、天津富士达摩托车制作有限公司、捷安特山东出售部有事务来往。
一审法院判定驳回原告工业品公司、金鹰公司对被告李雪源、被告临沂新大陆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工业品公司和金鹰公司不服,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悉数案子现实。关于上诉人供给的出库单以没有供给原件不予认可,以王洪杰的身份证过期否定其证言,导致本案要害现实不清。二、被上诉人李雪源掌握着金鹰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这些信息运营与上诉人共同的产品,构成了不合理竞争行为。三、因为被上诉人的不合理竞争行为,1998年4月至1998年末,上诉人仅自行车出售一项就丢失出售额1152.50万元,丢失赢利132万元。两上诉人恳求二审法院依法阻止被上诉人使用盗取的商业秘密从事不合理竞争行为,在查清现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李雪源和新大陆公司答辩称:一、李雪源是经过合理的程序提出辞呈的,其辞去职务行为和进程是彻底合法的。二、李雪源辞去职务后安排充裕员工依法建立新公司自谋职业的做法,是国家法令法规所鼓舞的。三、自行车市场供大于求,被上诉人有自主的收购权和出售权。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运营范围和内容共同是应当答应的。四、全国的自行车厂家、产品都是揭露的,价格也是揭露的,上诉人对此没有商业秘密可言。五、上诉人的经济效益滑坡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是上诉人本身原因所造成的。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上诉人所诉李雪源、新大陆公司侵略其商业秘密无现实根据.李雪源、新大陆公司将武进童车厂、海尔曼斯公司给金鹰公司开出的货品出库单据所载明的货品,在未奉告并征得金鹰公司赞同的情况下予以截留,系不诚实的运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法令准则,构成不合理竞争行为,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决议补偿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 百三十四条榜首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争法》第二条榜首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定:
一、改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鲁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定为驳回临沂市工业品总公司的悉数诉讼恳求。
二、李雪源、新大陆经贸有限公司补偿金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经济丢失10000元(于本判定收效后10日内给付)。
三、驳回金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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