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劳动合同法禁止提供担保及扣押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3:08关于劳作合同法制止供给担保及扣押证件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劳作合同法制止供给担保及扣押证件
民法意义上的担保是指债款人为保证债款得到清偿,而在债款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力上设定的,能够分配别人产业的一种权力的行为。本条所称的担保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担保。而是用人单位以此为名义不合法向劳作者收取危险抵押金、扣押劳作者件的行为。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避免劳作者在工作中给用人单位形成丢失,不补偿就不辞而别的状况,使用自己的强势位置,在招用劳作者时要求劳作者供给担保或许向劳作者收取危险抵押金的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劳作监察部门对这种状况进行了很多查办,法令力度较大,使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敢再明火执仗地向劳作者收取抵押金,转而采取了一些变相的办法或手法,到达向职工收取抵押金的意图。如收取服装费、电脑费、住宿费、培训费、集资款(股金)等,变相获取危险抵押金。甚至有一些犯罪分子使用劳作者求职心切,收取高额抵押金后溜之大吉,形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此外,用人单位还经过扣押劳作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证件,如暂住证、资格证书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等,以到达掌控劳作者的意图。因而本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不得要求劳作者供给担保或许以其他名义向劳作者收取资产,不得扣押劳作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违法向劳作者收取资产的状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树立劳作联系时收取危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不与其树立劳作联系,对交者在树立劳作联系后又与其免除劳作联系且不交还危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另一种是树立劳作联系后全员收取危险抵押金等项费用,对不交者予以开除、解雇或许下岗。因而,无论是在树立劳作联系之前,仍是在树立劳作联系之后,只需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即不得要求劳作者供给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作者收取资产。
劳作者有权回绝用人单位以各种方式和名义向自己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依据原劳作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则,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劳作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背规则的,由公安部门和劳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当即交还给劳作者自己。本法第八十三条也规则了向劳作者收取资产或许扣押劳作者证件的法令职责,即: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扣押劳作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交还劳作者自己;按照有关法令规则给予处分。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要求劳作者供给担保、向劳作者收取资产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交还劳作者自己,按每一名劳作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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