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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14:37
债款人经过典当的方法取得银行借款时,银行一般会对典当物进行价值评价,借款的额度一般是不会超越典当物价值的。假如典当物价值超越债款人所承当的债款,那么典当物价值超越债款怎样处理?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典当物价值超越债款怎样处理
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则:“典当人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越其典当物的价值。产业典当后,该产业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典当,但不得超越其余额部分。”依据上述规则,当事人在设定典当时,应保证典当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不然不能设定典当权。该规则的立法目的明显是为了维护债务人的利益,使其债务取得充沛的担保而有彻底受偿的或许。但是该规则过多地考虑典当权人的利益,在利益衡量的天平上彻底倾向于典当权人一方,却殊不知有越俎代庖、杞人忧天之嫌,过多地干涉了典当当事人的权力。因而,《担保法》第35条的规则不仅在法令上引起了不少争议,而且在实践中也造成了不必要的费事。
二、常见的借款典当物有哪些
1.典当人一切的房子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2.典当人一切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业;
3.典当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子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典当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产业;
5.典当人依法承揽并经发包方赞同典当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能够典当的其他产业,如银行确定的林权、活禽牲畜等。
别的,在处理典当借款时,须将典当物进行相关典当挂号,对应挂号部分为: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典当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分;
2.以城市房地产或许城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的,为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规则的部分;
3.以林木典当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分;
4.以航空器、船只、车辆典当的,为运输工具的挂号部分;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典当的,为产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
三、债务质押的方法
《担保法》对一般债务出质的方法与收效要件亦未予清晰,依据质权建立的一般原理,一般债务质押设定应具有的条件有:
1、质押人与质权人缔结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好质押的债务性质、债款人称号、详细金额、到期时刻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力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必定的方法将权力质权存在的现实体现于外部而使别人或许知晓,以避免第三人受不知的晦气结果。
《担保法》规则“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好的期限内将权力凭据交给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力凭据交给之日起收效。”由此可见,证券债务质押以向质权人移送权力凭据的占有作为公示方法。关于性质上不能以交给权力凭据而设定质权的产业权力,《担保法》规则了以挂号作为合同的收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挂号之日起收效。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务的债款人(又称第三债款人)宣布告诉书,告诉第三债款人该债务已质押的现实,而且清晰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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