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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到一年男方反悔财产约定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6:34
原告刘先生诉称,其与被告王女士于2000年成婚,因爱情不好,于2008年7月协议离婚。两边约好,婚生女儿小刘归王女士抚育,由刘先生按月付出抚育费;一起产业房子一套及屋内产业归王女士一切,一起存款20万元男方分得10万元。这以后,因为房价高涨等原因,刘先生一向没有再置办房产,2009年5月,刘先生将王女士告上法院,以为最初离婚协议中约好的房子应系夫妻一起产业,现要求法院改变离婚协议约好,对房子进行从头切割。
被告王女士则辩称,协议离婚系两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房子及屋内产业归其一切系最初为照顾到自己实际情况作出的,现刘先生因对离婚协议反悔而申述没有根据,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九条规则:“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要求改变或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刘先生与被告王女士在进行协议离婚时,关于产业切割问题达到的协议,是当事人在相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成果,对两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现因个人原因原告刘先生对该协议反悔,且没有供给依据证明两边在缔结离婚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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