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问题与对策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08:15为了下降企业出口的本钱、增强出口产品的世界竞争力,各国对出口产品都施行出口退税。依照税法规则,我国也对出口产品在报关出口环节施行退税,主要是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企业退多少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赢利,也直接决议企业的展开。因为我国只对烟、酒等11类产品开征了消费税,却对悉数产品开征了增值税,因而对出口企业赢利影响最大的是增值税的退税。
一、出产企业“免、抵、退”的核算方法
为了使一切企业都能公正享用退税的税收优惠,根据出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不同特色,我国规则了不同的退税核算方法,商业企业施行“先征撤退”的核算方法,而出产企业施行“免、抵、退”的核算方法。商业企业“先征撤退”的核算方法思路清晰,核算简略,也比较契合出口“应退尽退”的退税准则,在此不再赘述,笔者仅就出产企业“免、抵、退”的核算方法进行讨论。
“免、抵、退”别离代表了出产企业出口退税的“三步走”:
第一步,免,即免增值税销项税,是指出产企业出口自产货品,免征该企业出产出售环节的增值税,实践是出口出售不必核算增值税销项税;
第二步,抵,即抵减增值税,是指出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动力等应予交还的进项税,抵顶内销货品应交税;
第三步,退,是指出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品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大于当期内销应交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一)详细核算进程
1.出口货品出售免税,即出口货品不需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2.核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品征税率-出口货品退税率)。
3.核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该部分计入本钱)=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品征税率-出口货品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4.核算当期应交税额=当期内销货品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假如当期应交税额≥0,则本期应交税;假如当期应交税额<0,则本期应退税,且|当期应交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5.核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品退税率。
6.核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品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7.确认当期应退税和免抵税。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则当期应退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当期免抵退税-当期应退税;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则当期应退税=当期免抵退税,当期免抵税=0。
(二)上述核算公式存在的问题
1.核算进程太繁琐,工作量较大。
2.公式中某些表述不精确。如“免抵退税额”“免抵税额”应改为“抵退税额”“抵税额”,因为“免抵退税额”与“免抵税额”中的“免”是指核算中的第一步——出口出售免税之后核算的,仅仅“抵”“退”税额。
3.退税的核算根据与零税率的规则相违反。我国的出口退税方针是参照世界惯例拟定的,税法明确规则,出口货品适用零税率。关于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在适用零税率的状况下,应纳增值税=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出口货品出售额×适用税率-本期进项税额=出口货品出售额×0%-本期进项税额=0-本期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
已然应交税额为0,阐明在该环节企业不需交纳增值税,并且国家应向企业退税,退税额为|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即企业在出口前的购进环节实践付出的进项税额。也只要一起做到出口环节免税,退前一环节进项税,出口企业才能够真实以无增值税本钱参加世界竞争。因为我国现在施行的是出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在应退之列,因而我国是不完全的退税。与施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比较,我国出口企业的出口货品税收担负侧重。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核算公式为:应退税额=购进进项金额×出口退税率,比较契合零税率的实质意义。而出产企业大多出口兼内销,出口货品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往往难以精确确认,故选用“免、抵、退”的核算方法。在确认免抵退税额时,核算根据是“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与出口货品所用原材料的购进金额比较,该核算根据显着偏大。虽对出产企业有利,但与零税率的实质意义相违反。
4.“免、抵、退”中退税核算成果带有很大的不确认性,形成退税不公,并影响出口企业对出口退税的交税谋划。在“免、抵、退”退税方法下,企业应退税有两种或许:
(1)出产企业本月应交税额≥0,则本期应交税,不需退税,这阐明本期应退税悉数被本期内销销项抵减了。这种状况下,出产企业抵退税是本期进项税额的一部分,至于详细数额,无法精确核算。
(2)出产企业本月应交税额<0,则本期应退税,这阐明本期应退税没有悉数被本期内销销项抵减。退多少呢?又要分两种状况。一是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阐明当期内销销项抵减了一部分应退税额,未抵减的部分作为当期应退税,当期应退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在这种状况下,抵退税是一部分进项税加受骗期期末留抵税额(实质也是当期进项税额),因而,抵退税是进项税的一部分。二是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阐明内销销项税太少,不只没有抵减完出口应退税,连内销进项也没有抵减完(故最终需求核算当期留抵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则当期应退税=当期免抵退税,可视同用退税率核算的销项税额。此刻,抵退税显着高于前两种状况,呈现退税不公的现象。<>
正是因为这种成果的不确认性和不公正的退税,使企业很难进行退税的事前猜测,影响到出口退税交税谋划的正常展开。
二、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完善计划
(一)变革思路
以内销出售额与出口出售额为根据分摊本期可抵扣的进项金额,然后别离核算内销应交税和出口应退税。
(二)核算过程
第一步:出口环节免税;
第二步:核算可抵扣进项金额=本期悉数购进进项金额-免税购进进项金额;
第三步:核算本期可抵扣进项金额分配率=可抵扣进项金额/(当期内销出售额 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第四步:内销可抵扣进项金额=内销出售额×可抵扣进项金额分配率,出口应退税进项金额=出口货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可抵扣进项金额分配;
第五步:核算内销应交税=当期内销销项-内销可抵扣进项金额×适用税率;
第六步:核算应退税=出口应退税进项金额×出口退税率;
第七步:确认应退税额,如应交税≥应退税,则本期不退税,本期实践应交税=内销应交税-应退税;如应交税<应退税,则本期需退税,本期实践应退税=应退税-内销应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