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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重组中的逃债现象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22:31

党的十五大陈述提出:“把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对国有企业施行战略性改组”。为完成这一战略目标,全国各地的企业改制重组作业正在有条有理地深入开展,并已取得初步成效。可是,企业改制重组中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步露出出来,特别是企业改制重组时的债款处理问题。由于法令、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缺少可操作性,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往往成为一些企业逃债的托言,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阻止了企业改制重组的顺利进行。本文仅对企业改制重组中怎样防备债款躲避作一浅显剖析。
企业改制重组中逃债的首要景象剖析
借企业改制重组之际,妄图躲避债款的办法是多种多样的,特别是以下几种景象最为常见:
(一)假破产,真逃债。
破产准则是为了整理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债款人的产业,经过破产程序使得债权人取得公正清偿的法令准则。破产法这部保证债权人利益的法令,有时却成了一些企业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东西”。例如,在重庆针织总厂破产案中,重庆针织总厂拖欠我国东方租借公司融资租借设备的租金1.95亿日元,一、二审法院均判定重庆针织总厂付租金和利息。可是,二审判定作出今后,重庆针织总厂即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破产,重庆针织总厂被宣告破产后东方租借公司共丢失2.75亿日元。偶然的是,就在重庆针织总厂向法院提出破产请求的前六天,重庆市呈现一家“重庆海外实业总公司”,该总公司注册资本为1687万元,却愿出资4000万元购买重庆针织总厂。清算组则未经债权人会议授权或赞同,就与海外实业总公司签定破产产业生意协议书,原重庆针织总厂改换门庭持续开工,债款却悉数免除。
(二)“母体”裂变,“悬空”债款。
企业分立是涣散危险或许生产经营专业化的有效途径,建立全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也是现代企业准则开展的需求。可是,也有一些企业借企业改制重组之际,将本公司的原有财物悉数或大部投入新公司,一切的员工安排到新公司上班,而本公司只保存一个空壳,以此来抵挡债权人。与之相适应,有些企业借建立小核算单位为名,以分立的方法,将原有企业划分为若干企业,或许将原有车间、科室的位置上升至法人位置,分产权不分债款,使债权人面临的是一个形同虚设的“空壳母体”,从根本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业总公司”,该总公司注册资本为1687万元,却愿出资4000万元购买重庆针织总厂。清算组则未经债权人会议授权或赞同,就与海外实业总公司签定破产产业生意协议书,原重庆针织总厂改换门庭持续开工,债款却悉数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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