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美容失败可否要求医疗损害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5:28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跟着医疗技能的开展,整形的人你越来越多。可是整形仍是存在一些法令危险的,那么整形美容失利可否要求医疗危害补偿?下文为我们剖析回答!
一、案情简介
原告曹康平于2006年1月27日前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隶属第九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九医院)欲行双眼皮修正、眼角下垂整形手术。市九医院的曹姓医师在两次接诊后,于2月4日将原告带至坐落上海市南京东路新新美容城内,由被告市九医院开设的“上海第九医院家信医疗美容门诊”(以下简称家信公司)施行双上睑提上睑肌键膜缩补术和内眦开大术,手术费人民币5,218.50元由家信公司收取。手术进程中,因麻药运用过多使得原告左眼上睑提上睑肌键剪除过多而间断手术。术后,原告发现双眼有巨细,左眼成三角眼,闭合不全,常常流泪,致使患上眼膜炎。原告以为市九医院医师的严峻不负责任形成原告精神痛苦,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家信公司系借用市九医院名义对外运营,使得自己坚信是承受市九医院的医治,构成民事上的诈骗,遂诉请被告家信公司补偿原告付出的手术费5,128元、精神损失5万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二、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医疗危害补偿有必要以医疗单位有差错行为的存在为条件,即患者的危害结果与医疗单位的不妥医疗行为之间存在法令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因对原重睑手术不满意而至市九医院再行重睑修正手术,市九医院在接诊进程及医疗文书记载等方面均契合医疗惯例。上海市徐汇区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能判定定论以为形成原告现在的情况系行再次修正手术左眼纠正过度引起,曹康平与市九医院的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可以经过手术进一步纠正的定论契合客观事实,判定进程程序合法,合议庭予以采用,该判定定论是针对原告就诊的整个医疗行为作出的评判,不因本案诉讼主体的改变而失效。
市九医院的曹姓医师接诊后,将原告带至家信门诊部施行手术,尽管由被告家信公司收取了原告付出的医疗费,但依据市九医院与家信公司缔结的协议及医疗设备由市九医院装备等实际情况,可以确认曹姓医师的行为是市九医院的行为。我国法令规定,民事诈骗是指成心欺罔别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明之行为。构成民事诈骗须有诈骗的成心、诈骗的行为、被诈骗人因受诈骗而陷于错误判断及被诈骗人依据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明等要件,本案不构成民事诈骗。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定如下:原告曹康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案子受理费人民币2,180元,判定费人民币3,500元,均由原告曹康平承当。
三、法令剖析
美容整形胶葛的性质是什么?究竟是医疗危害补偿仍是一般人身危害补偿?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本案的法令适用、判定组织的确认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对案子的处理具有基础性效果。
医疗组织进行的美容归于医疗危害补偿胶葛;非医疗组织进行的美容归于一般人身危害补偿胶葛。理由大致有两个:
1、跟着医疗技能的开展,许多医疗范畴的开展规模,已大大超越以医治为意图的一般医疗。以美容为意图的整形手术、非医治性堕胎手术等尽管不具有医治意图,但这并不影响合同自身的医疗性质,也不影响合同所发作的权利义务。
2、尽管医疗美容一般来说不是一种必需的、常见的医疗行为,而是一种改进自我形象、康复、保持健康状况的医疗消费行为,但由于其运用了医学理论和技能办法,因而发作的胶葛也归为医疗胶葛的一种。
美容尽管的确具有一般医疗不具有的特征,如医治的紧迫性不同,效果的客观性不平等,但它们中的大部分毕竟是经过医学技能手段来完成医治意图,与一般医疗行为的实质没有差异。假如可以适用医疗胶葛的相关法令,则举证责任为医方,关于患者的维护也更为有利,因而,依照主体是否是有资质的从业者进行区别是否归于医疗胶葛是恰当的。
一、案情简介
原告曹康平于2006年1月27日前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隶属第九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九医院)欲行双眼皮修正、眼角下垂整形手术。市九医院的曹姓医师在两次接诊后,于2月4日将原告带至坐落上海市南京东路新新美容城内,由被告市九医院开设的“上海第九医院家信医疗美容门诊”(以下简称家信公司)施行双上睑提上睑肌键膜缩补术和内眦开大术,手术费人民币5,218.50元由家信公司收取。手术进程中,因麻药运用过多使得原告左眼上睑提上睑肌键剪除过多而间断手术。术后,原告发现双眼有巨细,左眼成三角眼,闭合不全,常常流泪,致使患上眼膜炎。原告以为市九医院医师的严峻不负责任形成原告精神痛苦,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家信公司系借用市九医院名义对外运营,使得自己坚信是承受市九医院的医治,构成民事上的诈骗,遂诉请被告家信公司补偿原告付出的手术费5,128元、精神损失5万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
二、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医疗危害补偿有必要以医疗单位有差错行为的存在为条件,即患者的危害结果与医疗单位的不妥医疗行为之间存在法令上的因果关系。原告因对原重睑手术不满意而至市九医院再行重睑修正手术,市九医院在接诊进程及医疗文书记载等方面均契合医疗惯例。上海市徐汇区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能判定定论以为形成原告现在的情况系行再次修正手术左眼纠正过度引起,曹康平与市九医院的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可以经过手术进一步纠正的定论契合客观事实,判定进程程序合法,合议庭予以采用,该判定定论是针对原告就诊的整个医疗行为作出的评判,不因本案诉讼主体的改变而失效。
市九医院的曹姓医师接诊后,将原告带至家信门诊部施行手术,尽管由被告家信公司收取了原告付出的医疗费,但依据市九医院与家信公司缔结的协议及医疗设备由市九医院装备等实际情况,可以确认曹姓医师的行为是市九医院的行为。我国法令规定,民事诈骗是指成心欺罔别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明之行为。构成民事诈骗须有诈骗的成心、诈骗的行为、被诈骗人因受诈骗而陷于错误判断及被诈骗人依据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明等要件,本案不构成民事诈骗。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定如下:原告曹康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案子受理费人民币2,180元,判定费人民币3,500元,均由原告曹康平承当。
三、法令剖析
美容整形胶葛的性质是什么?究竟是医疗危害补偿仍是一般人身危害补偿?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本案的法令适用、判定组织的确认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对案子的处理具有基础性效果。
医疗组织进行的美容归于医疗危害补偿胶葛;非医疗组织进行的美容归于一般人身危害补偿胶葛。理由大致有两个:
1、跟着医疗技能的开展,许多医疗范畴的开展规模,已大大超越以医治为意图的一般医疗。以美容为意图的整形手术、非医治性堕胎手术等尽管不具有医治意图,但这并不影响合同自身的医疗性质,也不影响合同所发作的权利义务。
2、尽管医疗美容一般来说不是一种必需的、常见的医疗行为,而是一种改进自我形象、康复、保持健康状况的医疗消费行为,但由于其运用了医学理论和技能办法,因而发作的胶葛也归为医疗胶葛的一种。
美容尽管的确具有一般医疗不具有的特征,如医治的紧迫性不同,效果的客观性不平等,但它们中的大部分毕竟是经过医学技能手段来完成医治意图,与一般医疗行为的实质没有差异。假如可以适用医疗胶葛的相关法令,则举证责任为医方,关于患者的维护也更为有利,因而,依照主体是否是有资质的从业者进行区别是否归于医疗胶葛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