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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人身损害损失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19:55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十条:补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居处地或许常常寓居地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许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规范的,残疾补偿金或许逝世补偿金能够按照其居处地或许常常寓居地的相关规范核算。
被抚养人日子费的相关核算规范,按照前款准则确认。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常常寓居地在乡镇的乡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怎么核算补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送集团公司旅客运送合同纠纷一案所触及了解及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决定,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补偿案子中,残疾补偿激金、逝世补偿金和被抚养人日子费的核算,应当依据案子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居处、常常寓居地等要素,确认适用乡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开销)或许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的规范。本案中,受害人唐顺尽管为乡村户口,但是在城市经商、寓居,其常常寓居地和首要收入来历均为城市,有关补偿费用应当依据当地乡镇居民的相关规范核算。(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4月3日发布)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补偿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试行)》(2008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户籍挂号地在乡村的补偿权利人在发作路途交通事故时已经在乡镇接连寓居一年以上,补偿权利人系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在乡镇的安稳收入作为首要日子来历的,在核算补偿数额时可按乡镇居民处理。
4、《侵权职责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形成多人逝世的,能够以相同数额确认逝世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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