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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4:23

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底子单位,是社会的细胞.而家庭是婚姻的成果和产品,婚姻是家庭的条件和根底。由此婚姻的建立、存续、消除都会对家庭发作重要的影响;一起,更直接影响着整个机体——社会的健康。正因如此,刑法上才对最严重危害家庭安稳的行为——重婚加以规则,然后保持正常的、合理的婚姻家庭次序,确保社会的安稳,此次婚姻法修订进程傍边,考虑到现在社会上存在着比较遍及的婚外恋、“包二奶”等现象,提出对刑法重婚条文进行修正,以扩展维护规模的期望。但是这一问题触及法典的修订,应当稳重起见,自己将从几个方面就此作一番讨论,盼做引玉之砖。
一、婚姻法令内在的学理讨论
重婚,望文生义,意即“一个以上的婚姻联系一起存在”。由此,讨论重婚首要有必要对“婚姻”这一底子要素有充沛的知道和了解。何谓婚姻,婚姻的内容、功能、内在、外延,这些了解都对重婚的确定有着极大的影响。
首要,咱们的讨论应立足于一个底子点,那便是在法令的规模内研讨,而不是堕入到大而全的误区,延伸到各个领域傍边。
因此,这儿讲的婚姻家庭联系是受法令调整的那一部分,是狭义的,即婚姻家庭法令联系,其内容便是婚姻两边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因此婚姻家庭法令联系的概念与婚姻家庭的法令概念是同一的,即“婚姻,是男女两边以永久共同日子为意图,以夫妻的权力责任为内容的合法结合。”①可见,婚姻与其他民事法令行为相同以权力责任联系为实质,其特殊性仅在于意图及权力责任的详细内容。
婚姻的底子意图在于两性的永久共同日子,而其权力责任的主要内容能够归纳为广义的爱人身份权,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榜首,被婚姻联系强化了的人格权,如夫妻姓名权等;第二,夫妻产业联系,即以爱人身份为条件,根据特定的爱人身份联系而发作的产业性权力;第三,爱人权,它是最底子、最深入的表现着永久共同日子这一意图的权力,也便是夫妻联系一方因其为对方的爱人而相应享有的身份权力,就其内容而言便是“根据婚姻联系,在夫妻两边之间发作的,由夫妻两边相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同日子,宠爱,协助的底子身份权力”。②
而因为法令上确定并维护的婚姻联系是契合法定要求的、形式上一夫一妻的现实,而夫妻联系外化的最底子表现便是婚姻两边互以对方爱人的名义日子。因此爱人权中最底子、也是最能表现夫妻联系傍边的一夫一妻准则的内容,便是夫妻两边互以对方之爱人的名义日子的权力,这是爱人权的实质内容。其建立与存续是以实行一系列相关责任为条件的,是详细的婚姻法令联系傍边一夫一妻婚姻准则的底子表现。一夫一妻准则是受刑法维护的底子社会准则,因此这一准则的根底性权力也水到渠成地受刑事法令维护,这也是建立重婚罪规则的原因地点。终究哪些行为应该由重婚罪规则来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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