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礼金能否依照当地民俗习惯予以返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7:45
【案情】
原告王某经其姑父肖某做媒与被告刘某相识谈婚,2005年3月两边按土风举行了订亲由原告处理酒席款待女方亲朋,女方向男方提交了“礼书”,男方亦回了“复礼书”。同年端午节时,两边攀谈时提出能够自行再找女朋友,尔后三年,王某一向未答复刘某是否赞同成婚。2007年12月刘某与别人成婚。尔后王某要求刘某返还礼金,刘某一向推脱,故原告向法院申述。在诉讼进程中,王某以为订亲时已按“礼书”要求向被告方支付了总计4200元的礼金,而被告方刘某否定承受了王某的任何礼金。而原、被告订亲时的媒妁肖某到庭证明:订亲时的确经其手支交给女方4000余元,但时过多年,记不清交到女方何人手中,也不记得详细数额,交给礼金时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凭据。
【不合】
原告王某给予被告刘某的订亲礼金能否返还?
对此存在两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订亲礼金在《婚姻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中并没有规则,且在本案中有关根据不充分,因而不应当返还。
第二种定见以为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气的确存在订亲礼金,并且媒妁的证言也是能够采信的,因而订亲礼金应当予以返还。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订亲礼金是成婚彩礼的一部分,是中国古代婚姻礼仪中遗留下来的一种婚嫁风俗,现在我国许多区域依然比较盛行。订亲礼金数额及其他礼物由男、女方和媒妁按照当地风俗常规进行商定。一般到了举行订亲典礼的那一天,由男方举行酒席招待女方及其亲属,并在订亲典礼大将订亲礼金及其他礼物提交给女方,女方予以承受,这样一个进程媒妁参加其间并作见证。
二、决议订亲礼金的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成婚姻关系为首要判别根据。给付订亲礼金后未缔成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订亲礼金;假如已成婚的,原则上订亲礼金不予返还(一些特别景象在外)。还有有必要是当地的确存在婚前给付礼金的风俗。一般来说,礼金问题首要很多存在于我国广阔的乡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区域,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风俗、风俗构成的常规。假如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礼金的问题。关于不能确定为订亲礼金的、归于男女往来间所为的给付资产怎么处理,要视其详细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还要差异礼金给付时当事人的片面志愿。一般来讲,礼金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风俗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彻底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归于一般赠与行为,假如没有特别规则,一般不予支撑返还该礼金的恳求。
三、详细到本案,原、被告按照土风举行的订亲以及期间给付的礼金,均归于以缔成婚姻为意图,在未能实践订立的景象下,收受礼金的一方应当予以恰当返还。但由于订亲酒席中资产已由两边实践消费,被告未能实践得到,原告在庭审中也表明抛弃该项恳求,故该项恳求被告可不予以返还。原、被告订亲时的媒妁肖某到庭证明两边在订亲时原告的确给付了被告4000余元礼金,尽管肖某与原告具有亲戚关系,但其陈说契合当地的风俗习气,在当地广阔乡村区域一般男婚女嫁多是由两边的亲戚朋友介绍,而婚习礼俗的整个进程介绍人即本案中的媒妁肖某也是需求参加其间的,无其他更优根据的情况下,媒妁肖某对订亲礼金是否存在的陈说是有根据效能的,因而,按照这样一种土风习气,男方给付女方订亲礼金是契合事实常理的,应当予以确定。
综上,本案中原告王某给付刘某的订亲礼金按照当地风俗习气应当予以确定。但由于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订亲后没有成婚系原告王某自动抛弃,故原告给付的订亲礼金只能予以恰当返还,结合实践情况可酌情削减部分返还数额。
原告王某经其姑父肖某做媒与被告刘某相识谈婚,2005年3月两边按土风举行了订亲由原告处理酒席款待女方亲朋,女方向男方提交了“礼书”,男方亦回了“复礼书”。同年端午节时,两边攀谈时提出能够自行再找女朋友,尔后三年,王某一向未答复刘某是否赞同成婚。2007年12月刘某与别人成婚。尔后王某要求刘某返还礼金,刘某一向推脱,故原告向法院申述。在诉讼进程中,王某以为订亲时已按“礼书”要求向被告方支付了总计4200元的礼金,而被告方刘某否定承受了王某的任何礼金。而原、被告订亲时的媒妁肖某到庭证明:订亲时的确经其手支交给女方4000余元,但时过多年,记不清交到女方何人手中,也不记得详细数额,交给礼金时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凭据。
【不合】
原告王某给予被告刘某的订亲礼金能否返还?
对此存在两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订亲礼金在《婚姻法》等相关民事法律中并没有规则,且在本案中有关根据不充分,因而不应当返还。
第二种定见以为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气的确存在订亲礼金,并且媒妁的证言也是能够采信的,因而订亲礼金应当予以返还。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订亲礼金是成婚彩礼的一部分,是中国古代婚姻礼仪中遗留下来的一种婚嫁风俗,现在我国许多区域依然比较盛行。订亲礼金数额及其他礼物由男、女方和媒妁按照当地风俗常规进行商定。一般到了举行订亲典礼的那一天,由男方举行酒席招待女方及其亲属,并在订亲典礼大将订亲礼金及其他礼物提交给女方,女方予以承受,这样一个进程媒妁参加其间并作见证。
二、决议订亲礼金的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成婚姻关系为首要判别根据。给付订亲礼金后未缔成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订亲礼金;假如已成婚的,原则上订亲礼金不予返还(一些特别景象在外)。还有有必要是当地的确存在婚前给付礼金的风俗。一般来说,礼金问题首要很多存在于我国广阔的乡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区域,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风俗、风俗构成的常规。假如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礼金的问题。关于不能确定为订亲礼金的、归于男女往来间所为的给付资产怎么处理,要视其详细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还要差异礼金给付时当事人的片面志愿。一般来讲,礼金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风俗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彻底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归于一般赠与行为,假如没有特别规则,一般不予支撑返还该礼金的恳求。
三、详细到本案,原、被告按照土风举行的订亲以及期间给付的礼金,均归于以缔成婚姻为意图,在未能实践订立的景象下,收受礼金的一方应当予以恰当返还。但由于订亲酒席中资产已由两边实践消费,被告未能实践得到,原告在庭审中也表明抛弃该项恳求,故该项恳求被告可不予以返还。原、被告订亲时的媒妁肖某到庭证明两边在订亲时原告的确给付了被告4000余元礼金,尽管肖某与原告具有亲戚关系,但其陈说契合当地的风俗习气,在当地广阔乡村区域一般男婚女嫁多是由两边的亲戚朋友介绍,而婚习礼俗的整个进程介绍人即本案中的媒妁肖某也是需求参加其间的,无其他更优根据的情况下,媒妁肖某对订亲礼金是否存在的陈说是有根据效能的,因而,按照这样一种土风习气,男方给付女方订亲礼金是契合事实常理的,应当予以确定。
综上,本案中原告王某给付刘某的订亲礼金按照当地风俗习气应当予以确定。但由于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订亲后没有成婚系原告王某自动抛弃,故原告给付的订亲礼金只能予以恰当返还,结合实践情况可酌情削减部分返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