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20:07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明显将补偿恳求权人限定为夫妻一方。关于前两项即重婚的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状况,咱们不难了解。但后两项即施行家庭暴力和优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恳求权人仍为夫妻一方,笔者以为值得商讨。从《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的有关规则来看,家庭成员应指广义的,不只包含夫妻两边,还应包含爱人的爸爸妈妈、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在内。夫妻问的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行为,无过错方恳求损害补偿,咱们也能够了解,但假如夫妻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行为,无过错方因而要求离婚,因无过错方不是直接受害者,依照传统的侵权理论,其就不能以恳求权人提起补偿恳求,但根据婚姻法对该两项的规则,无过错方有权恳求补偿,也即表明晰在这两种状况下,无过错方的实体权力也遭到损害,如此则意味着法令将供认一人(无过错方)能够对别人(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享有权力,当别人的人身权遭到损害时,此人的权力也遭到直接的损害,这种结果与传统侵权行为法的理论是相悖的,简单形成侵权人职责的无限扩张,存有不足之处。笔者以为应由其他家庭成员另行提起损害补偿之诉,假如构成犯罪的,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详细在实践中怎么掌握,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