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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15:32
(一)立案规范(二)相关规则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则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污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分。强奸妇女、奸污幼女,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污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污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逝世或许形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子有关问题的解说 【公布日期】2000/02/16【施行日期】2000/02/24【文号】法释(2000)4号
    (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经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办强奸违法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则,现就审理强奸案子的有关问题解说如下:     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作性关系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以强奸罪科罪处分;关于与幼女发作性关系,情节细微、没有形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违法。     关于行为人既施行了强奸妇女行为又施行了奸污幼女行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则,以强奸罪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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