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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后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8:42

问:2011年3月我公司收到供货商2011年2月25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并于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2012年税务局查看发票抵扣联时发现,发票货品称号用英文填写,并要求我公司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税款,这种状况是否还能够请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则,一般交税人获得专用发票后,发作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景象但不契合报废条件的,或许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作出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单》(以下简称《请求单》,附件3)。
《请求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成果为“认证相符”而且现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交税人在填写《请求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成果为“交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交税人在填写《请求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依据上述规则,问题所述发票归于开票有误但不契合报废条件,贵公司可按上述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单》,出售方凭贵公司供给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告诉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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