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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条件、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8:10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办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避免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消灭根据或许持续违法,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的在必定期限内暂时约束或掠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办法。
一.强制办法的品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适用目标:强制办法只能适用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包含现行犯和严重嫌疑分子,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适用。
三.条件:在侦办、申述阶段,原则上,强制到案的办法归于公安、检察机关的权限,公安、检察机关有权独立决议适用,但好坏关系人在过后能够请求法院进行司法检查;强制候审的办法原则上归于法院的权利规模,只要法院才能以程序性裁判的方法指令适用。强制到案的办法包含留置、拘传、拘留、逮捕,强制候审的办法包含拘押、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对现已被留置、拘传、拘留、逮捕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检察机关假如以为应当适用强制候审的办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曾经以书面方法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做出裁决;但侦办机关在契合法定景象时也可依职权或许应好坏关系人的请求决议适用取保候审。这样,一方面能够确保公安、检察机关有满足的手法抄获违法嫌疑人、阻止现行违法,便于他们根据法定程序搜集违法根据;另一方面又以将他们的“固有权利”约束在“强制到案”的规模以内,超出这个规模,则原则上有必要事前取得司法授权,而且有必要承受法院的过后检查,然后为人身自由遭到侵略的公民供给必要的司法救助
四.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逮捕的,应当拘留今后3日以内提请检察机关赞同逮捕;在特别情况下,提请赞同逮捕的时刻能够延伸1日至4日;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提请赞同逮捕的时刻能够延伸至30日;检察机关检查赞同逮捕的期限一概为7日。在实务上,各地公安机关遍及不加差异地将一切违法嫌疑人拘留后的拘押期限延伸至30日,形成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不合法侵略。权衡侦办讯问和调查取证的实际需求与保证违法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正当要求,应当差异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的景象,清晰不同的批阅权限,而且别离规则不同的期限:有证逮捕应当通过检察机关赞同,而且签发逮捕令;无证逮捕,公安机关能够自行决议,但应当在48小时以内报请检察机关检查承认,而且转化为有证逮捕,不然应当开释被逮捕人;对有证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以内通过同级检察机关检查赞同后提请同级法院赞同拘押,对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通过同级检察机关书面答应,提请赞同拘押的时刻能够延伸7日;担任检查赞同拘押的法院应当在7日以内做出是否赞同拘押的决议。这样,公安机关无证逮捕的期限不得超越48小时,有证逮捕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越14日,最长不得超越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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