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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欺诈的罪与非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20:12

浅析合同诈骗的罪与非罪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诚笃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在缔结、实行合同以及合同停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笃信用、相互协作、以好心的办法实行其责任、不得乱用其权力躲避法令或合同责任。而经济活动中有的行为人却违背诚笃信用原则,采纳诈骗手法签定合同。合同中的诈骗行为归于民法和合同法调整规模,其承当的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合同中的诈骗行为假如具有严峻的社会损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惩罚处置性这三性时,行为人承当的就不只仅民事责任,还要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因合同中的诈骗行为罪与非罪受两种不同法令调整,而在两者相互交错的状况下,如不能正确差异二者的界限就会影响案子的审理。会发作把运用合同违法当成一般合同诈骗行为处理,放纵了违法分子,相反,则扩展了打击面,将一般的合同诈骗行为作为违法处理,使其承当不该承当的刑事责任,因而,怎么差异罪与非罪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所谓合同违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或隐秘真持平办法,经过签定合同、牟取合同相对方数额较大资产的行为。而合同中的民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盈利为意图,采纳诈骗办法,与其它单位和个人签定合同,骗得对方资产,形成产业损失的行为。
从合同违法和合同民事诈骗两个概念来看,很难将它们二者加以差异。因二者均有下面几点共性。一、行为人片面上有诈骗之成心;二、客观上都有不同程度的诈骗行为;三、使受害方产生了幻觉,而与其签定、实行合同;四、都有合同没有实行或没有彻底实行的成果存在;五、都使受害方将资产交给行为人,这二者表面上具有上述共同点,但只需咱们把握住行为人合同违法的违法构成要件,就会发现二者具有质的差异。
(一)从两者的客体特征看,运用合同违法损害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它不只侵略了公私产业所有权,即资产所有人对自己资产享有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更严峻的是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而合同中的诈骗行为仅仅使合同两边的权力责任呈现了不对等的状况,从而使另一方遭受到不该有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合同活动的正常次序。
(二)二者在客观方面的特征:合同违法是施行诈骗行为并形成损害结果,而合同诈骗行为在签定合同时虽然有言过其实的做法,但一般总是以必定的客观现实为根据。仅仅该现实存在瑕疵。而且运用合同诈骗在客观上有违法与违法的交错。行为人合同诈骗行为是否承当刑事责任,体现在其对损害性及其程度的判别。只需该行为侵略的社会经济次序和产业权益到达情节严峻或数额较大,行为人就应负刑事责任。运用合同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从《刑法》看,一般是以数额到达较大来作为其承当刑事责任的条件。从二者的状况上看,运用合同违法分违法的准备、间断、未遂和既遂四种状况,而合同中的民事诈骗要么建立,要么不建立,不存在未遂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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