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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提交有哪些特殊要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00:54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书证、依据、视听材料的查询搜集和提交的特殊要求包含:
(1)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交副本、节录本或复制件。其间,“原件”是指文书制造人作出的最初稿、签字的本来或许加盖印章与本来有同一效能的正本。
“副本”是指加盖公章或签字的,与本来和正本同一内容的抄送本,它与本来、正本具有同一的效能。“节录本”是指本来、正本、副本的主要内容,是从这些文本中摘抄下来的。“复制品”是指影印件等。假如法院查询搜集的书证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许复制件的,应当在查询笔录中阐明来历和取证状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由法院区分其真伪,检查确认其效能。别的,提交外文书证,有必要附有中文译著。
(2)依据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交复制品、相片。“相片”主要指与原件明暗程度相同的印象。假如法院查询搜集的依据是复制品或许相片的,应当在查询笔录中阐明取证状况。
(3)视听材料应当是合法获得的,不得损害别人合法权益,如未经对方当事人赞同私自录制其说话便是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法获得的录音材料,不能作为依据运用。法院查询人员查询搜集计算机数据或许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的,应当要求被查询人供给有关材料的原始载体。供给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供给复制件。供给复制件的,查询人员应当在查询笔录中阐明其来历和制造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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