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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17:14
充电宝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给手机等电子设备供给外部电源的锂电池移动电源。依据现行有用世界民航安排《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送技能细则》和《我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送办理规则》,旅客带着充电宝乘机应恪守以下规则:
一、充电宝有必要是旅客个人自用带着。
二、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带着或随身带着,禁止在邮寄行李中带着。
三、充电宝额外能量不超越100Wh,无需航空公司同意;额外能量超越100Wh但不超越160Wh,经航空公司同意后方可带着,但每名旅客不得带着超越两个充电宝。
四、禁止带着额外能量超越160Wh的充电宝;禁止带着未标明额外能量一起也未能经过标示的其他参数核算得出额外能量的充电宝。
五、不得在飞翔过程中运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关于有发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翔过程中应一直封闭充电宝。
上述规则一起适用于机组人员。
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充电宝额外能量的断定办法
民航局
2014年8月7日
附:
充电宝额外能量的断定办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示额外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外能量可依照以下方法进行换算:
1、假如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能够经过核算得到额外能量的数值:
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一般符号在充电宝上。
2、假如充电宝上只符号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外能量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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