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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股权转让有没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11:28
夫妻正在闹离婚,老公暗里将宗族公司的夫妻一起股权,一部分转让给母亲,后又由母亲转让给其他公司。
12月1日,法院终审确定,这是一种歹意勾结行为,终究判定一切股权转让协议都无效。
离婚原因
公司以为女方侵吞700万
1999年9月9日是赵某山与陈某稚成婚的好日子。
2001年4月,赵某山和母亲刘某仪挂号建立了东莞市天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间赵某山占90%股份,刘某仪占10%股份。
2007年,赵某山与陈某稚爱情呈现裂缝,并由于天某公司财政的问题有了不合。天某公司以为陈某稚存在侵吞公司资金的问题,数额达700万。上一年3月,公安机关介入查询此事。而在此之前,两边之间的产业分配胶葛,呈现了戏剧性的改变。
转让股份
离婚前男方两度私转股份
2007年12月12日,陈某稚向法院申述,要求离婚。但在之前的11月25日,赵某山在未与陈某稚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在天某公司80%的股份,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母亲刘某仪。
2008年7月11日,陈某稚与赵某山的离婚案子正在审理中。当天,刘某仪将天某公司80%的股权以44.8万的价格转让给天某部落公司,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这笔钱在三天后进入刘某仪账户。同样是在7月11日,赵某山将其10%的股份,以5.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鹤某广告公司。两边都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公司改变挂号。
据赵某山和鹤某广告公司陈说,股权转让过程中,买卖两边都没有对天某公司的财物进行审计,而且鹤某广告公司对赵某山与陈某稚的爱情情况有必定的了解。
获悉赵某山将股权转让出去后,陈某稚以为自己的利益遭到损害,遂向法院提申述讼。
终审判定
被告歹意勾结 股权转让无效
法院以为,天某公司的建立时刻是在陈某稚与赵某山成婚之后,因而,赵某山在公司所占有的90%股份应确定为。
而刘某仪作为赵某山的母亲,在彻底知悉陈某稚与赵某山的婚姻情况下,明知赵某山未经陈某稚就将天某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并受让赵某山夫妻一起产业股份,此行为是歹意勾结,损害了陈某稚的合法权益。因而,赵某山的转让行为无效。而刘某仪将股权转让给天某部落公司的行为,也确定为无效。
此外,鹤某广告公司在彻底知悉陈某稚与赵某山婚姻情况的情况下,受让赵某山在天某公司10%的归于其夫妻一起产业的股份行为,也是歹意勾结。
此案一审判定后,赵某山不服判定,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在二审期间,陈某稚与赵某山的离婚案也作出判定,法院准予两人离婚。本年12月1日,东莞中院针对两边的股权胶葛,作出终审判定,该判定保持一审判定。
陈某稚与赵某山现已离婚,股权转让胶葛也现已审结。天某公司的股权怎么处理,还需要另行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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