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7:12发布部分: 卫生部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3]298号广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异地职业病确诊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卫[2003]302号)收悉。经研讨,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则,劳动者能够挑选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自己居住地的职业病确诊组织请求职业病确诊,在请求确诊时应当供给既往确诊活动材料。某一确诊组织已作出职业病确诊的,在没有新的依据材料时,其他确诊组织不再进行重复确诊。二、在尘肺病确诊中触及晋级确诊的,原则上应当在原确诊组织进行确诊。对职业病确诊定论不服的,应当依照《职业病确诊与判定管理办法》请求判定,而不宜寻求其他组织再次确诊。三、职业病确诊组织应当严厉依照《职业病确诊与判定管理办法》的规则进行确诊,凡违反规则作出的确诊定论,应当视为无效确诊。此复。卫生部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