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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0:13

发布部分: 民政部发布文号:上海市民政局: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沪民社(83)第80号来文收悉。经商得外交部赞同,答复如下:一、长时间寓居港澳的外籍华人请求与内地公民成婚的,对持有其国籍所属国证明的,应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处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则》处理;对持有港澳有关当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参照《华裔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处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则》处理。二、华裔、港澳同胞在请求成婚登记时,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作业或牢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但它不是请求成婚登记的首要证明。要这一证明的意图在于了解华裔、港澳同胞在国外是否从事合理作业,以维护国内(内地)公民不受诈骗和出国今后有牢靠的经济生活确保。无作业或牢靠经济来源证明的,可由婚姻当事人在国内的亲朋出具。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自己无爱人证明,而没有从事作业或牢靠经济来源证明,又未发现其他问题的,也可予以处理成婚登记。三、关于男女两边都是来华作业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作业的外国人,另一方是暂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华处理成婚登记的,只需他们具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处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则》中所要求的证件,契合我国《婚姻法》关于成婚的规则,可予处理成婚登记。为了确保我婚姻登记的有用性,能够让婚姻当事人供给本国法令在国外处理成婚登记有用的条文。四、《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处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则》中,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规则,是依据有的国家不经法院判定离婚无效的状况做出的,不管两边自愿离婚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都由我人民法院处理。这一规则是经最高人民法院赞同的,应按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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