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集资对象对非法集资定罪与量刑的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06:43
裁判要旨
行为人既向亲朋又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此刻行为人将亲朋视如社会大众,行为人对亲朋具有了集资的归纳成心,其向亲朋所筹资金也属不合法集资金钱。
案情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彩安以承建工程、运营石场等需求资金周转为由,采纳付出高息为手法,以许诺还本付息为办法,经过口口相传的方法,以告贷的方法向176名集资参加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5388.3万元。2013年5月25日,杨彩安自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了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的悉数现实。
裁判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杨彩安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令规则,以许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打乱金融次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杨彩安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分。判定:被告人杨彩安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彩案不服,以其向21名亲朋所吸收的资金共859万元不属不合法集资金钱,应当从一审法院确定的5388.3万元中除掉为由,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赣州中院经审理以为,现有依据不能证明杨彩安向亲朋吸收了资金,且原判确定杨彩安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契合法令规则。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假如杨彩案的176名集资参加人中的确包括其部分亲朋,那么其向亲朋所吸收的金钱能否作为其不合法集资的违法数额?在处理中对此存在两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则,该笔金钱不该归于杨彩安的违法数额。第二种观念以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第二条、第三条结合起来看,只需除亲朋外,还向其他社会大众吸收了资金,此刻行为人具有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的归纳成心,向亲朋所吸收的资金也归于不合法集资违法数额。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解说》和《定见》中的“亲朋”或“单位内部人员”应指联系严密的人
《解说》第一条第二款规则:未向社会揭露宣扬,在亲朋或许单位内部针对特定目标吸收资金的,不归于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定见》第三条规则:在向亲朋或许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朋或许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而予以听任的;或许以吸收资金为意图,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不归于《解说》第一条第二款规则的“针对特定目标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确定为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笔者以为,刑法所规则的近亲属,包括爸爸妈妈、爱人、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理应归于《解说》和《定见》中“亲朋”的首要组成部分;而其他亲属或许朋友、单位内部人员,假如他们还一起契合以下联系严密的特色,这部分人员也能够以为是《解说》和《定见》中的“亲朋”或许“单位内部人员”:与行为人日常往来亲近、往来根底厚实、持续时间较长、知晓行为人与集资相关的实在信息、依据亲情或友谊而非依据出资获利而借钱等。
2.仅向亲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不构成不合法集资违法
假如行为人仅向上述亲朋或许单位内部人员宣扬相关吸收资金信息并客观上吸收了他们的资金,依据《解说》第一条和《定见》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则,此刻行为人并没有不合法集资的片面成心和客观行为。内行为性质的确定上,能够归结为两种景象:一是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亲朋或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目标资产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虚拟现实和隐秘真持平手法骗得对方资产,此刻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是行为人将所借资金用于生产运营等正常活动,片面上不具有不合法占有不特定目标资产的成心,行为人与不特定目标之间构成的是民间假贷联系,两边的行为应当由民法调整,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3.即向亲朋或单位内部人员又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时违法数额的确定
行为人从特定目标处取得的集资款依然归于不合法集资违法数额,首要理由是:首要,从行为人不合法集资的片面成心上来看。由于假如集资目标里既有特定目标,又有不特定目标,不管这些不特定目标是否如《定见》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所述,是经过行为人听任其亲朋或许单位内部人员向外传达集资信息并向外吸收资金而来,仍是经过行为人自己亲身或自动要求其亲朋等人向外传达集资信息并向外吸收资金而来,均标明行为人片面上没有将集资规模限制在特定目标上的成心,而其片面上所占有主导位置的恰恰是向社会大众等一切人吸收存款的归纳成心。此刻,不论是亲朋或单位内部人员,仍是社会大众等不特定目标,均是行为人在上述同一个犯意分配下不合法吸收存款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此刻的亲朋或单位内部人员与其他社会大众等不特定目标的位置和特点,内行为人看来是相同的,都是包括在“社会大众”领域内。因而,行为人向亲朋和单位内部人员所吸收的资金也应该归于行为人不合法集资的违法数额。综上两点所述,本案中,一旦杨彩安的集资目标即包括特定目标,又包括亲朋等不特定目标时,则一切集资款均应当确定为其不合法集资数额。
案号:(2014)兴刑初字第79号,(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50号
|来历:人民法院报第六版|作者:肖福林
事例编写人: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福林
行为人既向亲朋又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此刻行为人将亲朋视如社会大众,行为人对亲朋具有了集资的归纳成心,其向亲朋所筹资金也属不合法集资金钱。
案情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彩安以承建工程、运营石场等需求资金周转为由,采纳付出高息为手法,以许诺还本付息为办法,经过口口相传的方法,以告贷的方法向176名集资参加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5388.3万元。2013年5月25日,杨彩安自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照实供述了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的悉数现实。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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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杨彩安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令规则,以许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打乱金融次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杨彩安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分。判定:被告人杨彩安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彩案不服,以其向21名亲朋所吸收的资金共859万元不属不合法集资金钱,应当从一审法院确定的5388.3万元中除掉为由,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赣州中院经审理以为,现有依据不能证明杨彩安向亲朋吸收了资金,且原判确定杨彩安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契合法令规则。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假如杨彩案的176名集资参加人中的确包括其部分亲朋,那么其向亲朋所吸收的金钱能否作为其不合法集资的违法数额?在处理中对此存在两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则,该笔金钱不该归于杨彩安的违法数额。第二种观念以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第二条、第三条结合起来看,只需除亲朋外,还向其他社会大众吸收了资金,此刻行为人具有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的归纳成心,向亲朋所吸收的资金也归于不合法集资违法数额。
笔者附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1.《解说》和《定见》中的“亲朋”或“单位内部人员”应指联系严密的人
《解说》第一条第二款规则:未向社会揭露宣扬,在亲朋或许单位内部针对特定目标吸收资金的,不归于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定见》第三条规则:在向亲朋或许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朋或许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而予以听任的;或许以吸收资金为意图,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不归于《解说》第一条第二款规则的“针对特定目标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确定为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笔者以为,刑法所规则的近亲属,包括爸爸妈妈、爱人、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理应归于《解说》和《定见》中“亲朋”的首要组成部分;而其他亲属或许朋友、单位内部人员,假如他们还一起契合以下联系严密的特色,这部分人员也能够以为是《解说》和《定见》中的“亲朋”或许“单位内部人员”:与行为人日常往来亲近、往来根底厚实、持续时间较长、知晓行为人与集资相关的实在信息、依据亲情或友谊而非依据出资获利而借钱等。
2.仅向亲朋或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不构成不合法集资违法
假如行为人仅向上述亲朋或许单位内部人员宣扬相关吸收资金信息并客观上吸收了他们的资金,依据《解说》第一条和《定见》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则,此刻行为人并没有不合法集资的片面成心和客观行为。内行为性质的确定上,能够归结为两种景象:一是行为人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亲朋或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目标资产的成心,客观上施行了虚拟现实和隐秘真持平手法骗得对方资产,此刻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是行为人将所借资金用于生产运营等正常活动,片面上不具有不合法占有不特定目标资产的成心,行为人与不特定目标之间构成的是民间假贷联系,两边的行为应当由民法调整,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3.即向亲朋或单位内部人员又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时违法数额的确定
行为人从特定目标处取得的集资款依然归于不合法集资违法数额,首要理由是:首要,从行为人不合法集资的片面成心上来看。由于假如集资目标里既有特定目标,又有不特定目标,不管这些不特定目标是否如《定见》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所述,是经过行为人听任其亲朋或许单位内部人员向外传达集资信息并向外吸收资金而来,仍是经过行为人自己亲身或自动要求其亲朋等人向外传达集资信息并向外吸收资金而来,均标明行为人片面上没有将集资规模限制在特定目标上的成心,而其片面上所占有主导位置的恰恰是向社会大众等一切人吸收存款的归纳成心。此刻,不论是亲朋或单位内部人员,仍是社会大众等不特定目标,均是行为人在上述同一个犯意分配下不合法吸收存款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此刻的亲朋或单位内部人员与其他社会大众等不特定目标的位置和特点,内行为人看来是相同的,都是包括在“社会大众”领域内。因而,行为人向亲朋和单位内部人员所吸收的资金也应该归于行为人不合法集资的违法数额。综上两点所述,本案中,一旦杨彩安的集资目标即包括特定目标,又包括亲朋等不特定目标时,则一切集资款均应当确定为其不合法集资数额。
案号:(2014)兴刑初字第79号,(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50号
|来历:人民法院报第六版|作者:肖福林
事例编写人: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