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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聘退休人员发生工伤时该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21:37

问:按国发[1981]164号文,再聘退休人员发作工伤时,应由聘任单位担任付出待遇。但现在状况不同了,因为实施工伤稳妥社会统筹后,聘任单位应不应为他们交纳工伤稳妥费,发作工伤后的待遇由社保组织仍是由聘任单位付出?国家有没有相应的方针?现在有的单位已为他们缴了工伤稳妥费,一旦发作了工伤又怎么办?
答:关于你所说的状况,能够找到相应的根据是:
一、国发[1981]164号文规则,再聘人员的工伤待遇应由聘任单位付出。这是曩昔和现在都应有用的准则。
二、进化论是《企业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仍是《工伤稳妥条例》,都只适用于企业的在职员工。退休人员被再聘,尽管有权得到聘任单位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但并非在册员工,依照工伤稳妥费的规模之内。为退休人员交纳工伤稳妥费不合法,现已交纳的,怎么处理,请与社保组织洽谈处理。
三、他们的养老金、医疗稳妥待遇由原作业单位或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担任付出,国家已有明文规则。作业稳妥待遇,应在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则由聘任单位承当;即便不标准行事,不签订合同,一旦发作工伤事故,也应由聘任单位按《企业员工工伤稳妥试行方法》或许《工伤稳妥条例》的规则付出给他应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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