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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引发的侵犯隐私权的纠纷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01:55

案情?
2005年8月1日,A公司司理A某与出纳B(男)、员工C(女)一起值夜班。C于当晚19时许到岗,与C在楼上办公室曾谈过话。后C向时某报告“谢某于8月10日晚对其有调戏的语言和举动并敲击其宿舍门窗”。此外,C还向搭档D讲了当晚的“工作”。
8月16日,A掌管员工大会,讲起C曾向他反映过被性骚扰的工作,并称经他开始查询,B对此事予以否定,要求和C当面对质,并当众问询C同不同意对质。C当即表明这件事不要说了,难以启齿。而B以为事关他的声誉,必定要对质。C听了很愤慨,表明可以对质。A就谁先说的问题寻求两边定见,B让C先说。所以,C叙述了工作的始末。B随即反问了C几个问题,当问到“你曾经有没有一个人值过夜班?”时,C心情失控、边说边哭,回身拿起一把菜刀割伤了自己的左手腕。C自伤后,A安排人员及时进行了抢救,将C送进医院医治,住院18天,合计用去医疗费用7000余元。公司为姜某垫付了医疗费1500元,另借给她4000元。C康复后,以为其隐私权遭到侵略,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时某、B和公司补偿其精力危害抚慰金5万元。
?审理?
法院以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私生活隐秘信息进行独立分配的一种人格权。原告以为在值夜班时遭到C的“调戏”、“敲门窗”,这一现实虽没有依据证明,但仍属原告私生活的隐秘信息,对此享有不被别人走漏、揭露侵略的权力。原告将此事奉告D一人,不能确定原告将其隐私揭露。原告向被告A报告,仅是让领导掌握情况,故A对此事本应慎重处理,但A却在举行员工大会时,揭露提及此事,形成对立揭露化。尤其是在原告表明不肯揭露此事时,身为会议安排者的A没有可以及时阻止,相反听任B激将原告,迫使原告在此情况下陈说了隐私。最终当B重复责问原告时,A也没有可以控制住局势,导致原告割腕自伤,对此A负有差错职责。A作为公司负责人,处理原告与B之间对立和举行员工大会都是职务行为,其行为结果应由公司承当职责。B在员工大会上为自己申辩,其行为自身没有侵略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B承当职责的诉讼恳求,法院不予支撑。原告采纳自伤的方法显属不当,也有必定差错。综上,对原告精力危害补偿恳求,考虑到本案原告受伤害程度、被告A的差错、原告的差错、被告时某活跃抢救原告的行为和当地居民生活水相等要素,酌情予以支撑。法院遂判令被告公司补偿原告精力危害抚慰金1.5万元。
?分析?
这是一原因“性骚扰”工作而引发的典型的隐私权胶葛。其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性骚扰”工作的真伪能否决议C隐私权的建立?二是A在员工会议上安排BC二人就“性骚扰”工作进行对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姜某隐私权的侵略?笔者试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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