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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应主动审查民事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04:26
关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否依职权自动检查诉讼时效问题,我国当时并无清晰的法令规则或相应的司法解释。不管在理论界仍是在实务界,对此都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各异,操作不行标准、一致。有观念以为: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则归于强制性标准,不管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提出超越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自动检查诉讼时效。其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则:“当事人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申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间断、中止、延伸事由的,判定驳回其诉讼恳求。”由此规则能够看出,法令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时效依职权自动进行检查,并征引诉讼时效的规则作出驳回诉讼恳求的判定。2.我国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根据的规则均没有清晰规则被告逾期辩论的法令结果,我国现在并无强制辩论准则,因而即便被告在辩论中未建议时效抗辩,法院也应自动检查是否现已超越诉讼时效,对查实的确现已超越诉讼时效的,应当依法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笔者以为这种观念是不成立的,法院不该自动检查民事诉讼时效问题。理由如下:
其一,建立诉讼时效准则的意图首要是为了催促权力人及时行使民事权力,以完成其合法权益,并不是为了处置或制裁未及时行使民事权力的权力人,更不是为了强行维护义务人不实行义务的行为。
其二,超越诉讼时效的法令现实是债款人免予被强制实行债款的法定阻却事由,归于债款人享有的诉讼权力。债款人对自己的权力享有自主处置权,其能够自动行使,也能够抛弃。根据我国民诉法的处置准则和私法自治的准则,法院不该自动检查诉讼时效问题。
其三,当时大多数国家民诉法一般都清晰规则法院不得自动引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法院不该依职权自动检查诉讼时效是一种常规。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二千九百三十八条规则:“法官不得自动提起没有建议的时效”、日本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则:“除非当事人引用时效,法院不得根据时效进行裁判。”
其四,法院是审判机关,其在民事诉讼中应坚持“不告不睬、居中裁判”的准则,其检查的规模一般限于两边当事人的建议(包含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辩称),对两边当事人均未建议的现实和恳求,除非其显着违法,不然法院不该自动加以干与,以充分体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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