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道路交通违章处罚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14:52徐州市路途交通违章处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路途交通管理,有效地避免违法处分现象,便利人民群众,依据国家、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则精力,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公安交通警察部分(以下简称交警部分)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管理法令》(以下简称国务院《法令》)和《江苏省路途交通管理法令》(以下简称省《法令》)的规则对路途交通违章行为施行处分,详细处分程序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制止交警部分对各类机动车驾驭员的违章行为施行当场收缴罚款的处分方法。除本方法规则的能够扣车,扣证、照的景象外,交警部分不得对违章的机动车驾驭员扣车,扣证、照。
第四条 本地机动车驾驭员违章需罚款的,由值班民警向违章者开具《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违章者须在七日内持《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到交警部分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第五条 本地机动车驾驭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需罚款和吊扣驾驭执照并处的,由值班民警报请交警中队及中队以上机关,向违章者开具暂扣凭据;
(一)不服从交警指挥,形成交通堵塞的;
(二)不躲避保镳车队的;
(三)强行超车形成交通堵塞的;
(四)其他国务院《法令》和省《法令》规则需罚款和吊扣驾驭执照并处,值班民警以为确有必要的。
第六条 本地机动车驾驭员有下列违章行为的,需采纳停留办法,由值班民警报请交警中队及中队以上机关,向违章者开具暂扣凭据,暂扣车辆和有关证、照:
(一)无车牌行进的;
(二)无驾驭证行进的;
(三)机械失灵的;
(四)酒后驾驭的;
(五)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第七条 交警部分对本地机动车驾驭员暂扣车辆和证、照的一起,还应向违章者开具《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违章者仍须在规则期限内到交警部分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值班民警暂扣的证照和车辆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上交交警大队依法处理。
第八条 外地过境车辆无显着违章的,值班民警不得拦车查看。
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值班民警可暂扣行进证,向违章者开具《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违章者须持《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到交警部分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凭银行的交款证明,二十四小时内可由值班民警处理,发还行进证,二十四小时后移交交警大队处理:
(一)不按规则超车、让车的;
(二)违背装载、车速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