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财产能否还能要求重新分割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19:05
某市金女士于1986年和老公成婚。婚后五六年时,老公开端常常出差外地,有几年乃至终年在外。此外,一男人常来羁绊她,经不起引诱,两人有了性关系,而且坚持了一年多,但她仍是爱老公的。2008年上半年,她老公获悉此事,便提出离婚,并说:“假如你俩往后断绝关系,咱们还能够和洽;但如现在不离,我心里愤慨,可能会弄死你。”她虽不乐意离,但自觉有错,又以为真的会和洽如初,便赞同了,并在没有分得一点产业的状况下,模糊地在老公拟好的协议上签了字。后来,老公没有一点和她和洽的痕迹,她觉得很亏。不知道自己还能不能再提出产业从头切割。
本案是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事例。该案中,金女士的状况可否再提出产业切割呢?
金女士在其老公未赞同改变协议时不能再提出产业从头切割。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之规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具体状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由此可见,夫妻的共同产业能够由两边协议处理,并合法有用,除非签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此案中的金女士在和老公签定离婚协议时,老公对其存有着诈骗和要挟。因而金女士能够建议协议无效,之后再对产业进行从头切割。能够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请求改变或吊销上述协议。
本案是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事例。该案中,金女士的状况可否再提出产业切割呢?
金女士在其老公未赞同改变协议时不能再提出产业从头切割。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之规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可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具体状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由此可见,夫妻的共同产业能够由两边协议处理,并合法有用,除非签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此案中的金女士在和老公签定离婚协议时,老公对其存有着诈骗和要挟。因而金女士能够建议协议无效,之后再对产业进行从头切割。能够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请求改变或吊销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