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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营业额如何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8:20

产权互换、互不补价的计税经营额的确认
产权互换、互不补价是指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依照“拆一还一”准则,在回迁房面积与拆迁房面积持平的情况下,相互均不收取房子价款的一种安顿方式。其计税经营额的确认,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所小区建造征收经营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549号)规则,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所房子的本钱价核定。
产权互换、超面积补价的计税经营额的确认
产权互换、超面积补价是指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在回迁安顿房面积与拆迁房面积持平的部分不收取房子价款,开发商就对超出拆迁面积安顿房子的部分,向被拆迁人收取房子差价款的一种安顿方式。其计税经营额应别离确认,即对回迁面积与拆迁面积持平的部分,依照以上榜首种办法即按同类住所房子的本钱价核定计税经营额。对超面积安顿部分收取房款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则,就其实践收取的房子补价款为计税经营额。如开发商收取的超面积补价款低于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则的次序确认其计税经营额。即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作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作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经营额=经营本钱或许工程本钱×(1 本钱利润率)÷(1-经营税税率)公式中的本钱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认。
产权互换、相互作价的计税经营额的确认
产权互换、相互作价是指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经过对拆迁房子的评价作价,并向被拆迁人进行钱银补偿,然后,被拆迁人再依据拆迁回迁协议,向开发商购买新建的回迁安顿房的一种安顿方式。其计税经营额的确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则,就开发商实践获得的收入为计税经营额。假如开发商收取回迁安顿的房价显着偏低的,则应依照以上第二种对超面积安顿部分收取房款的核定办法,核定其计税经营额。
产权互换、土地不作价、互不补房款的计税经营额的确认
产权互换、土地不作价、互不补房款是指开发商在不承当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顿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顿房所有权的一种安顿方式。其计税经营额的确认,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顿用房有关经营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榜首款第(三)项规则,核定其计税经营额。即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经营额=工程本钱×(1 本钱利润率)÷(1-经营税税率),其间公式中的工程本钱不包括回迁安顿房所在地块的土地本钱。可是,采纳该办法核定计税经营额有必要契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开发商有必要以自己的名义立项;二是开发商有必要在不承当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顿房;三是开发商有必要是无偿地向原居民转让回迁安顿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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